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外交部关于建立官员磋商制度的谅解备忘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1-30 生效日期: 1992-11-30
发布部门: 巴布亚新几内亚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巩固和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目的,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谅解: 
  双方决定建立外交部官员磋商制度。 
  磋商轮流在北京和莫尔斯比港举行,原则上每年一次。 
  磋商在双方外交部官员之间进行。如有必要,各方均可邀请政府其他部门的官员参加,磋商议题可包括双边关系以及双方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 
  双方自行负担往返另一方进行磋商的国际旅费,但在另一方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由该方负担。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如果任何一方均未在本谅解备忘录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则本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巴布亚新几内亚外交部 
  刘华秋 加布里埃尔·杜萨瓦 
  (签字) (签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