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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9 生效日期: 2004-06-29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房管[2004]296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程序〉的通知》(房管〔2002〕266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范本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应当自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内,向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其中,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为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企业的,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应当自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同时填写《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转租)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出租代管房屋的,提供委托代管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经营活动的,提供房屋相邻关系人书面同意的证明;出租在建房屋的,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五)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六)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第2、3、4、5、6项材料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的,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机关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附件3)。 
  三、审查 
  受理机关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所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 
  (二)需要现场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机关在《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转租合同》上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并出具《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附件4)。 
  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附件5)。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附件: 
  1.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略) 
  2.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3.补正告知单 (略) 
  4.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略) 
  5.补正事项告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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