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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全面换发国民身分证作业程序执行计画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4 生效日期: 2005-03-0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内户字第0940072472号

一、为办理九十四年全面换发国民身分证(以下简称全面换证)及加强管理换证作业流程,特订定本计画。

二、全面换证时程自九十四年一月至九十五年六月止,并分为下列作业期间:

(一)先期作业自九十三年八月至九十四年六月。

(二)换证作业自九十四年七月至九十五年六月。

(三)后续作业自九十五年六月至九十五年九月。

三、本计画换证对象为现户人口。但不包括未满十四岁未请领国民身分证

(以下简称身分证)者及监所(含监狱、戒治所、技能训练所、少年辅育院、矫正学校、看守所、留置所、少年观护所、观察勒戒处所)收容人。

四、全面换证缴交规费方式如下:

(一)现户人口已领有七十五年版旧式身分证(以下简称旧证)换领九十四年版新式身分证(以下简称新证)者,毋庸收费。

(二)旧证遗失请领新证,或已申请换发新证,于领取新证前,旧证遗失者,应依规定缴交补证规费。

(三)已领有新证者,嗣后再申请换证、补证,及第一次初领新证者,均应依规定缴交规费。

五、本计画办理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及所辖户政事务所;在县(市)为县(市)政府及所辖户政事务所。

六、先期作业

(一)内政部部分:

1.研修「全面换发国民身分证制发计画书」,确定新证格式内容及增加防伪变造功能,规划全面换证作业计算机管控系统之建置、协调、联系、整合等(九十三年八月至九十三年十二月)。

2.订定全面换证作业程序执行流程(九十三年八月至九十三年九月)。

3.订定全面换证通知单(以下简称换证通知单)、换证索引名册、换发新证申请书(以下简称换证申请书)等格式(格式如附件一、二、三)(九十三年八月至九十三年九月)。

4.订定全面换证作业时程(九十三年八月至九十三年九月)。

5.订定全面换证制证须知(九十三年九月至九十三年十月)。

6.全面换证期间之公告(九十四年一月)。

7.全面换证期间之宣导(九十四年一月至九十五年六月)。

8.全面换证操作系统之招商作业、厂商建议书评选及合约订定(九十四年一月至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9.空白身分证之采购、印制(九十四年一月至九十四年十二月)。

10.空白身分证之交货、验收(九十四年六月至九十四年十二月)。

11.全面换证操作系统之软件系统开发、建置、测试、验收及硬件交货、安装、验收、环境建置(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至九十四年六月)。

12.全面换证作业流程种籽人员教育训练讲习(含新、旧证之防伪辨识)(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至九十四年四月)。

13.统筹办理全面换证计算机设备、制发系统操作教材之教育训练相关讲习(九十四年五月至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

14.其它协调、联系相关事宜。

(二)直辖市、县(市)政府部分:

1.全面换证之宣导事宜(九十四年一月至九十五年六月)。

2.配合办理全面换证相关设备、机具之交货、安装、验收(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至九十四年六月)。

3.全面换证作业流程教育训练讲习(含新、旧证之防伪辨识)(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至九十四年四月)。

4.配合换证时程、作业进度,统筹规划所辖各户政事务所(以下简称户政所)人力运用(九十四年四月至九十五年六月)。

5.办理制发作业流程仿真演练(九十四年五月至九十四年六月)。

6.配合空白身分证之交货、点收相关事宜(九十四年六月至九十四年十二月)。

(三)户政事务所部分:

1.全面换证之宣导事宜(九十四年一月至九十五年六月)。

2.配合办理全面换证相关设备、机具之交货、安装、验收(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至九十四年六月)。

3.配合换证时程、作业进度,规划人力运用(九十四年四月至九十五年六月)。

4.配合办理身分证制发仿真演练(九十四年五月至九十四年六月)。

5.配合空白身分证之交货、点收相关事宜(九十四年六月至九十四年十二月)。

七、换证作业

(一)内政部部分(九十四年七月至九十五年六月):

1.督导直辖市、县(市)政府及户政所全面换证、制证、发证之流程及监控作业进度。

2.全面换证工作疑义之解释。

3.其它协调、联系及支持事宜。

(二)直辖市、县(市)政府部分(九十四年五月至九十五年六月):

1.督导户政所全面换证、制证、发证之流程及监控作业进度。

2.督导、协调户政所核对口卡资料相片事宜。

3.抽查空白身分证及胶膜之数量。

4.督导换证索引名册、换证申请书及回收作废旧证之保管事宜。

5.其它与相关机关协调、联系及支持事宜。

(三)户政事务所部分(九十四年六月至九十五年六月):

1.准备事项

(1)依村(里)、邻人数,排定换证日程、人员及地点。

(2)打印换证通知单,印制委托书(如附件四)、相片规格说明单

(以下简称相片规格,如附件五),备制换证提袋、印泥及文具用品。

2.打印换证索引名册、换证申请书依据户籍登记资料按村(里)及邻别先后顺序,将现户人口依次打印换证索引名册及换证申请书一份。但未满十四岁未请领身分证者及监所收容人不予列入。

3.有二次以上补领身分证纪录者,应自内政部建置之「身分证补领纪录文件」按村(里)打印于换证申请书,加强查对当事人身分,以防范不法冒领。

4.通知换证

(1)排定换证日程于换证前七至十日于村(里)办公处张贴换证公告,并按户分送换证通知单、委托书、相片规格(换证通知单、委托书及相片规格,均为一户一张)。户政所如可确定新证制妥日期,得一并公告领证日期、地点,并于换证通知单一并载明领取新证日期、地点。

(2)换证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携带旧证、印章、相片一张,依排定换证日期,向指定之地点办理换证(法定代理人及受委托人应携带个人之身分证明)。但因情形特殊,经户政所许可者,得免贴相片。但仍须缴交相片。

(3)当事人之旧证毁损或相片模糊,无法核对身分人貌,应亲自办理不得委托,并须另携带贴有相片之证明文件。

(4)当事人之旧证遗失,应亲自向户籍地户政所申请补发新证,不得委托办理,并须另携带贴有相片之证明文件。

(5)当事人应缴交最近六个月内所摄彩色,脱帽、未戴有色眼镜,眼、鼻、口、脸、两耳轮廓及特殊痣、胎记、疤痕等清晰、不遮盖,相片不修改,足资辨识人貌,直四点五公分,横三点五公分,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于三点二公分及超过三点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相片,不得使用合成相片。相片背面注明姓名、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及拍照日期。

(相片规格详如附件五) 5.未依时程换证之申请无法依排定日期办理换证者,应自行向户籍地户政所办理。

6.受理换证

(1)全面换证由当事人之户籍地户政所办理。依户籍法第二十八条 经内政部公告指定之户籍登记(如认领、收养、出生地、结婚冠姓及离婚撤冠姓等),得同时向受理该登记之户政所换发新证。

(2)受理人员受理换证时,应核对换证索引名册、换证申请书个人基本资料、旧证、人貌及所缴交之相片无误后,即行将相片黏贴于换证申请书并请申请人于换证申请书盖章(可由申请人签名),旧证背面应以蓝色印泥加盖「×年×月×日前凭换新证」章戳(章戳图样如附件六),及注明换领新证日期(日期字体颜色为蓝色,换领日期不得逾一个月)后,发还申请人,受理换证人员于换证申请书填注申请换发新证日期(或加盖申请换证日期章戳)。

(3)办理全面换证时,当事人之旧证遗失,应亲自向户籍地户政所申请补发新证,并依规定缴交补证规费;户政所应于换证申请书以红色印泥加盖「旧证遗失」章戳(章戳图样如附件七)。当事人如需证明书,应另缴交相片一张,户政所依规定核发。

(4)当事人旧证之相片如无法辨识人貌时,得请当事人另提贴有相片之证件核对人貌,人貌如仍有疑义时,应予查证,必要时核对口卡或文件存相片资料。

(5)户政所受理换证、制证、校对、发证人员及各级主管,应于换证申请书盖章。

7.查寻人口、出境、径迁户政所人口及监所收容人之换证

(1)查寻人口,户政所应于办妥撤销查寻人口后,再受理换证。

(2)迁出国外人口,应依规定办理迁入登记,同时向户政所申请换证。

(3)径迁户政所人口,户政所应先询明当事人现住地址,依规定制作催告书(并通知该现住地户政所),催告当事人依规定办理迁徙登记,并向迁入地户政所办理换证。如当事人拒绝告知现住地址,仍应制作催告书,并依户籍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4)监所收容人,应于出监后向户籍地户政所申请换证。

8.初领未满十四岁或十四岁以上初领身分证者,应向户籍地户政所依请领身分证相关规定办理,依规定缴交规费。

9.制证

(1)制发新证扫瞄申请书时,系统自动于个人基本资料文件加注已申请全面换证之注记,避免重复申请。发现重复申请换发,应立即追查原因处理,如伪冒请领、持伪变造身分证换领时,应依法处理,并维护当事人相关资料之注记,于换证申请书注明原因。

(2)制作新证人员应向空白新证及胶膜保管人具领空白新证及胶膜,依据户籍资料打印新证,并将相片扫瞄、录存、建档及打印相片影像至新证上。

(3)因情形特殊免贴相片者,应于新证相片栏打印注明「免贴相片」。并于当事人户籍资料特殊记事栏及换证申请书内注明免贴相片之原因。但当事人仍须缴交相片或亲至户政所拍照,户政所打印人貌影像资料黏贴于换证申请书,并扫瞄建置影像文件。

(4)制证人员应于换证申请书盖章,交由校对人员核对资料无误于换证申请书盖章后,加胶膜护贝,完成制证。

(5)已制妥之新证由保管人员统一保管。

(6)制作错误、污损、毁损等作废之空白身分证、新证及胶膜,应截角(如附件七)交回空白身分证及胶膜保管人员保管。

10.空白证之保管、抽查空白身分证及胶膜之保管,新证制作核校及已制妥新证保管等之流程、收授,相关人员均应当面点交,并立簿登记管理。户政所主管,应随时督导、抽查。

11.换证索引名册及换证申请书之保管换证索引名册及换证申请书由专人统一保管,除受理换证或发放新证外,不得携出户政所,或制作备份供他人使用。资料如有外泄,依规定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12.户政所制发新证之期程,应尽量缩短流程,受理申请人缴交相片至发证之期间,除可归责当事人之事由外,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13.核发新证

(1)发证日期前七至十日公告换领新证,按户分送换证通知单,填写领证日期(如已于换证时公告领证日期者,得免再通知)。

(2)依村(里)、邻排定发证日程及地点,由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未满十四岁或禁治产人已领有旧证者,由法定代理人办理)携带旧证,经发证人员核对人貌无讹后,收缴旧证于背面加盖作废章戳,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于换证申请书「领证栏」盖章

(或签名),发证人员加注领证日期,加盖职名章后,核发新证。

(3)申请换证后旧证遗失者,发证人员应于换证申请书以红色印泥加盖「旧证遗失」章戳(章戳图样如附件八),已制妥之新证截角作废不核发。当事人应亲自向户籍地户政所申请补发新证,并依规定缴交规费。

(4)核发新证当日,应更新当事人户籍资料之领证纪录,并于换证操作系统执行结案作业,系统自动通报内政部并公告于户役政为民服务公用数据库网站。

(5)未依排定日期办理换领新证者,应自行向户籍地户政所领取新证。当事人有患重大疾病、不能行走或其它正当理由,无法亲自换领新证,户政所得到府服务,核对当事人身分、人貌后,发给新证。

14.未领取新证前迁出之处理

(1)当事人已申请换发新证,于新证制妥前迁出者,全面换证作业系统于打印新证时,检核当事人已为迁出状态,即自动中断制程,迁出地户政所应于换证申请书「已领新证签章栏」注明「已迁出」。

(2)当事人已申请换发新证,于新证制妥后尚未领取迁出者,迁出地户政所执行丧失领新证资格人口清册作业时,全面换证作业系统检核当事人已为迁出状态,系统即自动注记迁出,迁出地户政事务所应于换发申请书「已领新证签章栏」注明「已迁出」,原制妥之新证应截角作废依规定销毁。

(3)迁入地户政所受理当事人迁入登记时,应请当事人重新缴交相片,出具旧证,重新申请换发新证,毋庸收费,并依照换证程序查对当事人身分、人貌,受理申请换证。

15.未领取新证前住址或身分变更之处理

(1)当事人已申请换证,于新证制妥前申办住址变更及身分登记者

(如死亡、死亡宣告、结婚、离婚、收养、终止收养、认领、出生地、变更、更正、撤销、注销等),应同时于换证申请书领证日期栏下方空白处注明「×年×月×日××登记」,执行查核当事人新证制程状态作业。如换证申请书未扫瞄,应先将申请书扫瞄,再执行打印新证作业,新证即打印新住址及身分资料。

(2)当事人已申请换证于新证制妥后,申请住变或身分登记者(如死亡、死亡宣告、结婚、离婚、收养、终止收养、认领、出生地、变更、更正、撤销、注销等),应重新印制新证,并于换证申请书领证日期栏下方空白处注明「×年×月×日××登记」,原制妥之新证截角作废依规定销毁。

16.统计作业

(1)空白身分证使用情形应确实登载空白身分证领发月报表及报告表,报表相关字段初始值均预设为「零」。

(2)办理全面换证件数,不列入户籍登记案件月统计表。

(3)每日下班前应执行打印「九十四年全面换发国民身分证统计表」(格式如附件九),并通报至直辖市、县(市)政府及内政部。

17.换证索引名册及换证申请书保存十年,依规定销毁。

八、后续作业

(一)内政部部分:公告旧证停止使用(九十五年四月)。

(二)直辖市、县(市)政府部分:

督导收回旧证、证明书及作废新证(含污损、印制错误及未领取新证前迁徙、身分变更作废之新证)之销毁(九十五年七月至九十五年九月)。

(三)户政所部分:

回收之旧证及证明书,连同作废新证,于全面换证时程截止后,三个月内送交各直辖市、县(市)政府依规定销毁(九十五年七月至九十五年九月)。

九、各级户政人员办理全面换证工作得力或不力者,应予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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