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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审核程序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4 生效日期: 2004-06-24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房拆[2004]282号
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办、拆迁单位: 
  现将《天津市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审核程序》发给你们,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加强对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的管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活动,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报刊上以公告的方式告知被拆迁人。公告期满60天被拆迁人仍然没有出现,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拆迁办)提出申请,填写《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登报公告原文; 
  (二)补偿安置方案; 
  (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评估报告; 
  (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提存证明。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齐全的,区、县拆迁办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章;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告知单”,并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章。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必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留存,并在复印件的空白处加盖已核对专用章。 
  三、审查 
  区、县拆迁办受理申请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请书中的内容是否明确; 
  (二)评估报告是否规范; 
  (三)拆迁补偿方式、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提存是否足额; 
  (五)实行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调换的房屋地点、面积、价格等)。 
  区、县拆迁办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被申请拆迁房屋情况,并作好调查记录,经办人签字。 
  四、审批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区、县拆迁办负责人在《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呈报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批。准予拆迁的,由区、县拆迁办向拆迁人出具《准予房屋拆迁通知书》。拆迁人收到《准予房屋拆迁通知书》后,应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在10日内将证据保全《公证书》送交区、县拆迁办,同时将拆迁补偿费用存入区、县拆迁办账户。补偿费设专用存款账户集中专项储存。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调整,待调整后重新申报。调整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有人居住的,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参照《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 条规定办理。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附件: 
  1.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申请书(略) 
  2.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3.补正告知单(略) 
  4.准予房屋拆迁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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