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计司价格函[2000]110号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
报来《关于请示低压线路改造对用户收取设备材料费的函》(藏价函[2000]00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城网改造中,产权属于用户的变压器等用电设备,其更新改造费用原则上由用户承担。若用户委托电力部门购置安装,则具体费用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
二、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364号)规定,农网改造中除电能表以下入户线由农民出资购买、部分改造资金不足地区电能表由农民集资购买外,严禁再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凡由电力部门组织农民出资购买的用电器材,其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从严、从低统一核定。
三、城乡电网改造中的设备材料费要本着符合国家政策、用户自愿的原则收取,不得强行更新改造用电设备和强制收取、摊派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