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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施工安全巡查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1 生效日期: 2004-12-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粤建管字[2004]179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大对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的力度,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我厅决定在全省建立建筑施工安全巡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查的目的 
  通过施工安全巡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日常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常抓不懈和工程监理单位认真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二、巡查的方式 
  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巡查组,将安全生产形势较差的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的施工企业以及安全问题突出的工地列为重点巡查对象,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工程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不预先通知的检查。 
  三、巡查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解决施工安全中的突出问题,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 
  (三)开展施工安全专项治理的工作情况; 
  (四)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吸取事故教训,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 
  四、巡查组的人员组成 
  巡查组由一名组长和若干名组员组成。组长应当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持有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担任,组员由列入施工安全巡查专家库的专家担任,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高度的责任感; 
  (二)熟悉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有丰富的施工安全管理经验,善于发现问题。 
  专家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条件从本地区挑选,进行必要的培训后,将名单存入专家库,作为巡查组的候选成员。 
  五、对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巡查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通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理完毕后将结果上报派出巡查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处理或处理不力的,由派出巡查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处理。对于随时可能出现危险的重大安全隐患,巡查组应立即向施工企业发出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同时通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跟踪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派出巡查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对于安全问题突出、不认真整改的建筑施工企业,除作出行政处罚外,派出巡查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重要资料。 
  (三)巡查组应就巡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和需要及早采取预防措施的问题向派出巡查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题报告。 
  六、建筑施工安全巡查制度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该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是考核各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该项制度,并在每季度末总结本地区巡查情况,书面报送我厅建筑管理处。 
  施工安全巡查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筑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建设厅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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