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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在2005年元旦前基本解决全省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3 生效日期: 2004-11-03
发布部门: 江西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赣建办[2004]5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省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民工工资清欠进度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145号)的要求,加大清欠工作力度,确保农民工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我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必须在2005年元旦前基本解决。为确保此项工作按时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通过前一阶段的工作,我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特别是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已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清欠工作进展顺利,目前,清欠率已达90%以上。为实现我省在2005年元旦前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目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出发,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性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再接再厉,打好攻坚战,按照省政府制定的目标,基本解决全省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必把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建立责任制,层层抓落实;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延误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要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有效的措施,实行集中、综合整治,加大对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按照“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将农民工工资列为清欠工程款的第一支付,优先清偿,确保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在2005年元旦前得到解决。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清欠工作。 
  1、对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责令建设单位在2005年元旦前偿付一定比例工程款,即偿付的工程款不得少于工程拖欠的全部农民工工资数额。对拒不偿付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不予颁发其新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2、在2005年元旦前,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律暂缓办理新开工项目有关手续,对已开发项目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在资质年检记入不良记录或降低资质等级; 
  3、各施工企业在2005年元旦前要尽一切办法偿付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要保证偿付的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不得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在2005年元旦前不能全部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全省公布暂停其参与投标的资格。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今年12月中旬组织专项检查,重点督促欠款单位按要求在2005年元旦前全部付清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规定偿付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通过媒介及时曝光,并严肃处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05年元月5日前将偿还农民工工资情况汇总上报省建设厅。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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