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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设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按建设项目环保法规管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01 生效日期: 1996-04-01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京环保法字[1996]91号文收悉,根据我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100号)的要求,对于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饭店、餐厅、歌舞厅、洗染店等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应视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规定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原有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在原有经营设施基础之上改建或者扩建,包括为扩大经营规模而重新装修和改建,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应作为新建项目,并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环保局政策法规
1996年4月1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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