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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工商联是否可作为其所属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6 生效日期: 2001-04-16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办函【2001】64号
  广东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工商联是否可作为其所属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请示》(粤民发[2001]4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精神,对授权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作了明确规定,经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授权了一些组织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要求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在授权一些组织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时参照执行。《通知》未授权全国工商联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我们认为在国务院没有新的政策之前,各地还应执行《通知》的有关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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