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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及〈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3 生效日期: 2004-10-13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及〈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及《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总局,有关航空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38号)和《财政部民航总局关于改革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1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财政部文件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并于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1、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2、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加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财政部制定下发了《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38号)。为做好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民航基金”)的会计核算,现对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企业应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增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明细科目,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明细科目。 
  航空运输企业收到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开具的账单,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上缴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交款”项目下增设“其中: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取消资产负债表中“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及其说明,其余额转入“其他应交款”项目内的“其中: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 
  取消利润表中“其中: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和“转作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及其说明。 
  取消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中“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及其说明。 
  取消主营业务收入表中“2.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项目及其说明;取消航空公司分航线、机型收入数据采集表中“民航基金”栏目。 
  在运输成本表中“1、直接营运费”内的“制服费”项目下增设“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并在本报表编制说明中增加“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反映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从运输成本中列支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3]18号)有关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会计核算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方便旅客乘机,提高机场运营效率,财政部、民航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改革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以下简称“机场费”)征收方式,由原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时缴纳,改为在购买机票时一并缴纳,在机票价外单列项目反映,并由实际承运的航空运输企业负责代收。为做好机场费征管方式改革后的会计核算,现对国内运输航空公司代征代缴机场费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明细科目。 
  各航空运输企业在代收机场费时,按规定标准代收的机场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根据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开具的账单上缴机场费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各航空运输企业因少收、漏收、误收,以及支线机型与非支线机型之间变更,导致“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出现借、贷方余额的,如为借方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航空运输企业正常票证结算的会计核算,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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