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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2004年建设系统质量月活动》和《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1 生效日期: 2004-10-11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陕建发[2004]13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省级有关厅、局、公司,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提高当前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水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和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建设部《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建办质[2004]66号)和《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的通知》(建办质[2004]66号)和《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的通知》(建办质[2004]6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积极做好“质量月”的组织工作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活动,立即组织有关单位、部门认真学习和领会文件的精神,围绕今年“质量月”活动的主题,积极开展“人人创造质量,人人享受质量”为主题的讨论活动,并针对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的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周密部署,搞好本次“质量月”活动。 
  2、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省厅决定今年9月9日在全省县城以上城市开展“质量宣传咨询日”活动。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手段,以上街进行质量宣传、咨询服务活动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以宣传《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主线的教育活动,并结合2004年抓好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治理住宅质量通病和室内环境质量等几项重点工作,组织教育培训。特别是做好对农民工操作技能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培训,切实提高建设系统广大企业和职工的质量意识。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设各方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法监督,全面贯彻落实对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记录和公示制度,组织人员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进行专项检查活动,确保建筑质量取得实效。 
  4、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4年9月底前将本次“质量月”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总结材料报送我厅建筑业管理处,并抄送省质安监督总站。 
  二、进一步增强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我省今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伤亡事故次数和死亡人数均比上年同期有所上升,在一些地区和企业事故多发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达标率不高,不安全隐患仍很多见。这些问题应当引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安监督机构和施工企业的高度重视,要以建设部这次安全检查为契机,结合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全面部署安全检查工作。各施工企业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按照文件要求,制订安全检查方案,加强对安全重点的检查,抽调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实施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检查。 
  三、认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切实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水平 
  按照建设部要求,省厅拟定在2004年9月起在全省开展2004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从发文之日起至9月15日前为企业自查自纠和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阶段;9月15日起省厅抽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检查重点 
  (1)开展“质量月”活动的具体方案和落实情况。 
  (2)以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程、校舍工程为主,检查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规划、工期、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施工过程中强制性标准条文和有关质量安全的专项治理是否得到落实等相关情况。 
  (3)根据建设部这次安全检查重点和我省安全生产实际,要以起重机械设备和高处坠落事故、城乡结合部的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和各类开发区及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为重点,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拉网式检查;对查出安全不达标的工地,要记录在案,限期整改;对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工地,要立即责令停工,指派专人负责整改,确保施工现场全部安全达标。 
  2、检查要求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责任单位应认真做好今年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总结汇报材料,并排出企业和工程一览表。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检查要求,认真做好迎接建设部安全检查的各项资料和施工现场准备工作,重点将日常工作部署的文件、资料和台帐,包括本部门安全生产领导组织体系、工作会议记录、应急救援预案、执法检查档案、处罚通报等。 
  (3)做好“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安全预防工作。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确定救援人员,建立值班制度,确保放假期间救援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4)各地要抓好当前正在进行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工作,通过此项工作全面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检查结束后,将对全省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劣质工程或安全不达标工地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记入不良记录档案,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附件: 
  1、建设部《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2、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转发中宣部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建办质[2004]6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决定于2004年9月在全国开展以“人人创造质量,人人享受质量”为主题的全国质量月活动,并印发了《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4]31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地区建设系统的“质量月”活动。为切实开展好建设系统“质量月”活动,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质量月”活动的动员和组织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今年“质量月”活动的主题,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好“质量月”活动。要通过“质量月”活动,进一步增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切实抓好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稳步提高。同时,通过“质量月”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参与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识,形成“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加强质量行为自律,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企业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 
  企业是做好质量工作的主体,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动员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围绕“质量月”主题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针对建设系统的特点,广泛开展质量法规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特别是做好对农民工操作技能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培训;要积极引导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通过不断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切实落实质量责任制,提升企业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 
  三、突出重点,强化质量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加强对住宅工程结构安全、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监管;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督促有关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划、工期、质量管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同时,要加强村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促进城乡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升。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贯彻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记录和公示制度的力度,使之成为约束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的有效手段。认真开展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的专项检查活动。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质量月“活动的开展情况于2004年11月底前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附件: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国质检质联[2004]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改委(厅)、经贸委(厅)、总工会、团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质量协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共青团中央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要求,决定于2004年9月在全国开展质量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指针,以做强自主品牌、提升质量竞争力为主线,动员和引导全社会“共铸诚信”,形成人人关心质量、重视质量、参与质量月活动的氛围,促进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我国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二、活动主题 
  2004年质量月活动的主题定为:“人人创造质量,人人享受质量”。 
  三、全国统一部署的活动 
  (一)9月1日召开中国名牌产品暨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先进个人表彰大会。表彰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和为质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拟制作全国质量月电视特别节目(专题晚会)。举办“中国制造与世界名牌”宣传活动。在10类产量达到世界第一、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开展争创世界名牌产品的活动。 
  (三)举办“第十二届中国质量论坛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25周年大会”。总结我国质量管理经验,发布“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引导企业追求卓越质量、提高竞争实力。 
  (四)开展“质量专家企业行”活动。各地组织质量专家深入企业开展咨询和培训服务。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质量协会将对东北老工业基地、西部地区企业和民营企业实施培训和重点指导。 
  (五)举办2004年全国质量月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级质量管理协会联合有关部门统一于9月4日(周六)在各地开展“质量宣传咨询服务日”活动。围绕质量月活动主题,重点开展提高质量意识,宣传名牌产品、免检产品、出口免检产品、原产地标识产品、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和3C认证、食品准入、汽车缺陷召回制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展示活动。 
  (六)召开第三届中美质量研讨会。 
  (七)继续深入推进“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促进生产企业和服务行业提高质量,推动全社会加强质量诚信建设。 
  (八)广泛发动职工群众和青年推进创新创效活动,积极争创“青年岗位能手”和“全国职工创新示范岗、创新能手”,开展“青年岗位能手兴质量”、“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合理化建议”、“QC小组质量攻关”等活动。 
  (九)紧紧围绕以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主题,突出食品、农资、建材三个重点,组织集中打假行动,从源头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同时,坚持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与名优产品生产企业联合开展“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 
  (十)制作以“人人创造质量,人人享受质量”为主题的全国质量月电视公益广告,印发质量月宣传材料。 
  四、活动要求 
  (一)质量月活动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倡导和部署下,动员全社会尤其是广大企业积极参与、旨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提高质量水平的一年一度的专题活动,既要加强宣传力度,又要注重实际效果。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质量工作目标,因势利导,集中力量推进质量兴市、名牌战略工作,重点解决老百姓关心的质量问题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质量问题。 
  (二)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动员企业围绕质量月主题,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让企业在质量月活动中唱主角。不但要动员制造业企业,还要动员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电信、银行、交通运输、餐饮服务等服务行业的企业参与质量月活动。在职工中广泛开展“读一本质量知识书籍、开一次QC小组成果发布会、提一条合理化建议、分析一次质量事故、开展一次顾客满意评价、举办一期质量工程师培训班”等活动。 
  (三)新闻单位要及时宣传报道质量月期间的一些重大活动。开辟专栏宣传质量月活动,重点宣传国家名牌战略、企业创名牌的经验及成效,引导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引导消费者和全社会开展“品牌爱国运动”,宣传倡导使用中国名牌产品。 
  (四)各地可根据今年质量月活动主题,制作公益广告,印发宣传材料,加大宣传力度。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由主办单位组成“2004年全国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二)各地区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保证工作顺利开展。除全国统一部署的活动外,各地区、各行业及广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各种活动。 
  (三)各地、各行业开展质量月活动的情况要及时总结上报。在全国质量月活动结束后将对质量月活动组织好、成效显著、总结及时的单位予以表扬。 
  附件:2OO4年全国质量月活动宣传口号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2004年全国质量月活动宣传口号 
 
  树立科学发展观 提升质量竞争力 
  人人创造质量 人人享受质量 
  质量赢得市场 诚信铸就品牌 
  追求卓越质量 创造世界名牌 
  坚持以质取胜 提高竞争实力 
  质量在我手中 用户在我心中 
  采用先进标准 提高产品质量 
  关注质量 关爱生活 
  共铸诚信 建设小康 
  提升全民质量意识 引导大众质量消费 
  构建质量诚信体系 建设安全健康环境 
  产品是企业的形象 质量是企业的信誉 
  从源头抓好质量 实现可持续发展 
  树立质量法制观念 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破坏环境浪费资源可耻 保护环境珍惜资源光荣 
  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努力提高产品质量 
  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建办质[2004]6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确保建筑施工安全和“十一”黄金周安全,建设部决定在建设系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检查重点 
  (一)思想认识和责任制落实方面: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一决定、两条例”和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及部署下半年建筑安全工作情况;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布置、落实情况。 
 
 
(二)工作措施部署方面: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应急预案及“十一”黄金周期间各项安全措施的制定情况;对预言高处坠落和施工坍塌事故等专项整治措施制定、落实及《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4]19号)、《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04]35号)等的执行情况。 
 
 
(三)监管执法力度方面: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执法情况。检查重点:对于主管部门,主要是建筑安全监管工作到位、监管执法力度以及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执行情况;对于在建工程,主要是施工单位(总、分包单位)施工资质是否与其从事的工程项目相适应,以及隐患监控和整改情况,特别是开发区、高教园区等监管薄弱区域。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次检查要高度重视,要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实际,正确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制定检查方案。 
  (二)各地要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特别是在建的体育场馆、机场航站楼、大型剧院、会展中心、地铁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各类开发区及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三)各地要认真组织排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对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确保生产安全。 
  (四)各地要通过本次检查,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整体安全水平。 
  (五)各地要将此次检查的详细情况,包括前一阶段所做的工作,本次检查的具体内容以及今后的针对性措施等,于9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四、建设部督查要求 
  10月中旬,建设部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组成督查组进行督查。督查工作的内容和方式,主要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对各地自查的项目内容进行复查和对在建工程进行随机抽查。 
  检查的重点是各地日常工作部署的文件、资料和台帐,包括本部门安全生产领导组织体系、工作会议记录、应急救援预案、执法检查档案、处罚通报等。 
  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问题相对较多的地区,将在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信息系统中予以通报;对存在的严重问题,督查组将责令立即整改,并现场发出执法建议书。抽查的具体时间和地区另行通知。 
  联系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邱建仁 
  联系电话:010-68393920 
  传 真:010-683942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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