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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计画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1 生效日期: 2005-03-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公训字第0940001337号

一、依据:

(一)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以下简称训练办法)第5条第2项及第17条第2项。

(二)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规则第8条。

二、训练类别:

(一)基础训练。

(二)实务训练。

三、训练重点:

(一)基础训练:以充实初任公务人员应具备之基本观念、品德操守、服务态度及行政程序与技术为重点。

(二)实务训练:以增进有关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务态度为重点。

四、训练对象:

(一)94年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

(二)历年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补训或重新训练人员。

(三)历年特种考试台湾省及福建省基层公务人员考试补训或重新训练人员。

(四)91年特种考试台北市政府基层公务人员考试补训或重新训练人员。

五、训练时间:

基础训练与实务训练合计4个月,基础训练时间三等及四等考试为4星期,五等考试为2星期,其余时间为实务训练。免除基础训练人员,仍应接受4个月实务训练;又符合缩短实务训练资格人员,其训练期间不得少于2个月。

六、训练机关(构):

(一)基础训练:

录取人员之基础训练,由国家文官培训所(以下简称培训所)或受委托之相关训练机关(构)学校办理。

(二)实务训练:

由各用人机关(构)学校办理。

七、申请保留受训资格、申请补训及重新训练:

(一)正额录取人员因服兵役,或进修硕士、博士,或疾病、怀孕、生产、父母病危及其它不可归责事由,于榜示时有无法立即接受分发,或榜示后至分配训练期满成绩及格分发任用前,无法立即接受分发者,应分别于榜示后或事由发生后15日内检具足资证明之文件向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申请保留受训资格

(申请书如附件1),逾期不予受理。但无法立即接受分发事由,知悉在后者,其申请保留受训资格之期间自知悉时起算。

(二)正额录取人员于训练前或训练期间经核定保留受训资格者,应于原因消灭后3个月内,检具足资证明之文件向保训会申请补训或重新训练(申请书如附件2),逾期未提出申请者,视同放弃训练,并废止其受训资格。

八、申请免除基础训练:

依训练办法第8条第项第1款规定,经公务人员考试及格之现任或曾任公务人员,具有与考试录取等级之次一等级以上考试及格资格者,正额录取人员应于榜示后15日内,或增额录取人员应于用人机关报经分发机关同意自行遴用后15日内,检具考试及格证书影本及在职

(离职)证明(影本)等文件向培训所申请免除基础训练(申请书如附件3)。

九、申请缩短实务训练:

(一)依训练办法第8条第1项第2款规定,现任或曾任公务人员,具有与考试录取类科同职组各职系之资格,并有与拟任职务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之下列经验4个月以上者,得于分配机关(构)学校报到后1个月内,检具铨叙部铨叙审定函(未送审人员检具相关证件)及在职(离职)证明(影本)等相关文件,向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提出申请(申请书如附件4),并由该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函送保训会核定后,予以缩短实务训练:

1.低一职等以上之资格及工作经验。

2.与低一职等职责程度相当以上之资格及工作经验。

3.担任高于或同于拟任职务列等之职务。

(二)「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低一职等以上」及「职责程度相当」之认定标准如下:

1.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指曾担任与拟任职务列同一职系或同一职组各职系或视为同一职组得单向调任职系之职务而言。

2.低一职等:

(1)三等考试:具有委任第五职等以上资格者,或占委任职缺训练,具有委任第四职等以上资格者。

(2)四等考试:具有委任第二职等以上资格者。

(3)五等考试:具有委任第一职等以上资格者。

3.职责程度相当:依公务人员曾任公务年资采计提叙俸级认定办法附表之各类人员与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职等相当年资采计提叙俸级对照表认定。

(三)未送审人员(含公营事业人员)其「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低一职等以上」及「职责程度相当」之认定标准如下:

1.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如曾任职务并无职系之规定,则由原服务机关出具工作内容证明,就其工作内容对照职系说明书或职务说明书认定其适当职系后,再依「与拟任职务列同一职系或同一职组各职系或视为同一职组得单向调任职系」之标准进行认定。

2.低一职等以上及职责程度相当:依「公务人员曾任公务年资采计提叙俸级认定办法」附表「各类人员与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职等相当年资采计提叙俸级对照表」换算至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官职等后进行认定。

十、调训程序:

(一)分配报到程序:

1.正额录取人员经分配至用人机关(构)学校占现缺接受实务训练者,应于规定时间内前往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报到。

2.正额录取人员经分配至用人机关(构)学校占预估职缺接受实务训练者,俟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于职务出缺时通知前往报到。

3.增额录取人员或申请补训人员,由分发机关俟用人机关出缺时分配,并于规定时间内前往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报到。

4.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请重新训练者,仍留原分配机关(构)学校接受训练,并于规定时间内向该机关(构)学校报到,重新起算训练期间。

(二)录取人员由分发机关先分配至用人机关(构)学校,占编制内职缺接受实务训练,再分批集中接受基础训练。但分配实务训练日期与基础训练之档期接近时,分发机关得于分配函内载明笔试录取人员向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报到后,即依规定之日期向指定之基础训练机关(构)学校报到受训,并函知各该实施基础训练之机关(构)学校。

(三)用人机关(构)学校应指派辅导员于受训人员报到1周内,将实务训练计画表(如附件5)以电子邮件传送至保训会 (training@mail.csptc.gov.tw)并副知国家文官培训所(training@ncsi.gov.tw)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training@mail.tpgpd.gov.tw)或台北市政府(限91年特种考试台北市政府基层公务人员考试补训人员),俾据以调受基础训练。

(四)调受基础训练人员如因婚、丧、分娩、流产、重病或其它重大事由,无法于规定时间内前往基础训练机关(构)学校报到接受训练者,得经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核转培训所核准变更其调训梯次,申请变更调训梯次,以1次为限。

(五)受训人员自愿放弃受训,或未于规定时间内向实务训练或基础训练机关(构)学校报到接受训练,或于训练期间中途离训者,废止受训资格。

(六)受训人员于受基础训练期间均给予公假,并应于基础训练结训之次日(如属例假日依例顺延)返回原分配之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接受实务训练,其因故未能及时于结训次日返回原分配之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者,应依请假规定办理。

十一、受训津贴及其它权益:

(一)分配机关(构)学校训练人员由各职缺所在之用人机关(构)学校依下列标准发给津贴:

1.录取人员参加基础训练与实务训练时,由各职缺所在之用人机关(构)学校发给下列津贴,并得依规定支给婚、丧、生育及子女教育补助、参加公教人员保险、全民健康保险、及比照用人机关(构)学校现职人员抚恤相关规定之标准支给遗族抚慰金:

(1)三等考试录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职等本俸五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

(2)四等考试录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职等本俸一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

(3)五等考试录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职等本俸一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

2.分配在公营事业机构实务训练者,从其规定比照相当等级发给津贴。

3.前二款所需经费,由各职缺所在之用人机关(构)学校原编列之预算(人事费)列支。

(二)现职人员参加考试录取,经分配至机关(构)学校训练者,其权益依下列规定办理:

1.原经铨叙审定之级俸高于考试取得资格之级俸时,依下列规定发给津贴:

(1)分配至纳入铨叙之机关(构)学校接受实务训练者,仍准支原叙级俸,其加给如原叙职等在所占职务列等范围内,仍依原叙职等标准支给,如原叙职等高于所占职务最高职等时,按该职务之最高职等标准支给,如原叙职等低于所占职务最低职等时,按所占职务最低职等标准支给。

(2)分配至公营事业机构或未纳入铨叙之机关实施实务训练者,依各该机关(构)适用之人事法规办理。

2.分配至纳入铨叙之机关(构)学校接受实务训练期间,如与原任职年资衔接者,得继续并计其年资给予休假;又其如具占缺训练职务之任用资格,并经依照规定程序办理铨叙审定合格者,则其基于现职公务人员身分应享有之各项权益,依现职公务人员有关法规规定办理。分配至公营事业机构或未纳入铨叙之机关实施训练者,依各该机关(构)适用之人事法规办理。

十二、训练课程:

(一)基础训练:

1.课程配当:由保训会另订之。

2.上课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7小时为原则,全周35小时,其时间之配当,由培训所及各受委托训练机关(构)学校酌定。上课时间以外之作息及活动,得由培训所及各受委托训练机关(构)学校自行安排。

3.训练器材:配合各种课程讲授需要,由培训所及各受委托训练机关(构)学校预为准备,提供讲座使用。

4.教材编印:

(1)由培训所研订必授课程讲授参考大纲,印送各受委托训练机关(构)学校供讲座参考。

(2)由培训所及各受委托训练机关(构)学校协调讲座提供教材或讲授大纲,于上课前印发受训人员。

(二)实务训练:

1.由各职缺所在用人机关(构)根据实际工作内容,指派服务单位之直属主管或资深人员辅导之,并应拟定辅导方式,填写实务训练计画表分发受训人员,并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实务训练辅导要点办理。

2.各类专业人员,如认为必须施予较长期间之专业知能训练者,得于实施实务训练期间,由各该主管机关于基础训练时间外,另行集中训练。

3.实务训练期间,除因业务需要由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指派前往受训外,不得经选送或自行申请参加进修。

十三、生活辅导:

(一)基础训练期间,以不住宿为原则。但远道学员或特殊需求之学员得向培训所或各受委托训练机关(构)学校申请提供膳宿。

(二)培训所及各受委托训练机关(构)学校于基础训练期间,应置辅导员担任受训学员生活、课业之辅导及考核事宜。

(三)基础训练与实务训练期间,受训人员应遵守各该训练机关(构)学校有关管理规章。

十四、请假规定:

(一)基础训练:受训人员在基础训练期间之请假,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基础训练请假注意事项办理。

(二)实务训练:受训人员在实务训练期间之请假,比照公务人员请假规则办理。分配在公营事业机构实施实务训练者,从其规定。事假、病假(含延长病假)、婚假、丧假、娩假、流产假及休假日数应按实务训练月数占全年比例计算,比例计算后未满半日者以半日计,超过半日未满1日者,以1日计。超过之日数仍应相对延长其实务训练期间。在训练期间,原核准延长病假经销假继续训练者,应相对延长其实务训练期间。但延长病假期满,仍不能销假继续训练者,应废止其受训资格。

十五、成绩考核:

(一)受训人员之生活管理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基础训练生活管理要点办理,品德操守考核分别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基础训练辅导要点及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实务训练辅导要点办理,训练成绩考核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成绩考核要点办理,奖惩标准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奖惩要点之规定办理。

(二)受训人员基础训练成绩未核定前,得继续实施实务训练。基础训练成绩经保训会核定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机关(构)学校接受实务训练,得于1个月内向保训会申请自费重训1次,未依规定提出申请、申请未经核准或重训成绩仍不及格者,由训练机关

(构)函送保训会废止受训资格;如基础训练成绩及格,实务训练成绩经评定不及格者,由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函送保训会依下列方式处理:

1.核定为成绩不及格者,废止受训资格。

2.成绩评定如有违反训练法令或不当之情事,得叙明理由退还原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重新评定、准予延长实务训练期间或径予核定为成绩及格。

(三)经退还重新评定实务训练成绩者,原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应于文到15日内,依退还意旨重新评定成绩。未依限或未依退还意旨重新评定时,保训会得径予核定为成绩及格。

(四)经准予延长实务训练期间者,由保训会视事实状况酌予延长,其期间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逾原训练期间,并以1次为限。延长训练期满成绩仍评定为不及格者,如有规定之情事,保训会得退还原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重新评定或径予核定为成绩及格。

(五)基础训练期满,各受委托训练机关(构)学校应于训练结束后1星期内,将受训人员成绩函送培训所,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六)受训人员经训练期满成绩及格者,实务训练机关应即依据「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期满请领考试及格证书作业要点」之规定,至培训所全球信息网(网址://www.ncsi.gov.tw)下载请证资料电子传输软件,填具训练成绩清册及请领考试及格证书清册,并制成磁盘,连同证书费每人伍佰元(请使用邮政国内普通汇票,受款人为「国家文官培训所」),函送培训所(台北市南港区忠孝东路7段576号)核定成绩及格者,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以原占训练职缺予以分发任用。

(七)前项训练期满日期之计算方式,以受训人员向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报到之日起算至训练届满之日为训练期满日。

十六、受训人员于训练期间,应遵守有关训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训练机关(构)学校函请保训会废止受训资格:

(一)基础训练期间除因分娩、流产、重大伤病或丧假外,请假离班时数(每日以24小时计算)超过训练日数百分之二十,或请假缺课时数超过课程时数百分之二十者(公假不列入扣除时数)。

(二)基础训练期间旷课时数累计达课程时数百分之五,或实务训练期间旷职累计达3日者。

(三)基础训练期间对讲座、辅导员或训练机关(构)学校员工施以强暴胁迫,或实务训练期间对机关(构)学校长官或员工施以强暴胁迫者。

(四)依规定应体格检查,经检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缴交体格检查表者。

(五)其它具体事实足以认为品德操守不良,情节严重者。

十七、请领考试及格证书

(一)依保训会订定之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期满请领考试及格证书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二)受训人员应同一种考试不同等级考试同时录取或复应其它公务人员考试录取,如训期重叠,应选择一种考试接受训练,完成一种考试程序,发给一种考试及格证书。

十八、本项特考性质特殊之类科录取人员训练,必要时得经保训会同意,另订训练计画,并送保训会核定后实施。

十九、本训练计画未规定事项,适用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及其他有关训练之规定。

二十、本训练计画经保训会核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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