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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8 生效日期: 2004-12-28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便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wltp.cninfo.com.cn)。 
  本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利用本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其股东提供的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鼓励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上市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行使表决权。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现场表决为准。 
  如同一股东分别持有上市公司A、B股的,股东应当通过其持有的A股股东账户与B股股东账户分别投票。 

    第五条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值配售持有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通过本所市值配售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第六条   本所授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第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三个交易日之前(不含股东大会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第三章 采用本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本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本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投票比照本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本所交易系统对网络投票的股东大会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原证券代码的后四位,投票简称为"XX投票",投票简称由上市公司根据原证券简称向本所申请;本所在"昨日收盘价"字段设置该次股东大会讨论的议案总数。股东进行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申购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 
  (三)在"申购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本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第十二条   本所会员应当比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股东投票记录,不得盗用或假借股东名义进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股东投票记录。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u00,结束时间由现场股东大会主持人根据会议进程至少提前30分钟在互联网投票系统公布,但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u00。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五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六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同时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为准。 
  上市公司可在股东大会当日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报送的网络投票数据量不计入计收席位管理年费申报量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网络投票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非本所或信息公司所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网络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本所或信息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投资者不能正常投票的,本所及信息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网络服务"是指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向投资者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   本所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以下简称服务密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两种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身份认证,投资者可任选。 
  服务密码与数字证书一经申领可长期使用。 

    第四条   本所授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身份认证服务。 
 
 
第二章 服务密码 
 

    第五条   信息公司在本所网站(网址://www.szse.cn)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wltp.cninfo.com.cn)开设"密码服务专区",为持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提供服务密码的申请、修改、挂失等服务。 

    第六条   投资者申请服务密码,须先在上述"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激活服务密码。 
  投资者在"密码服务专区"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果注册成功,系统将返回一个校验号码。校验号码的有效期为七日。 
  投资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激活服务密码,比照本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申报规定如下: 
  (一)买入"369999"证券,证券简称为"密码服务"; 
  (二)"申购价格"项填写1.00元; 
  (三)"申购数量"项填写网络注册返回的校验号码。 
  服务密码于激活成功后的第二日方可使用。 

    第七条   投资者遗忘服务密码的,可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挂失,服务密码挂失申报的规定如下: 
  (一)买入"369999"证券,证券简称为"密码服务"; 
  (二)"申购价格"项填写2.00元; 
  (三)"申购数量"项填写大于或等于1的整数。 
  服务密码挂失后第二日正式注销,注销后投资者方可重新申领。 

    第八条   拥有多个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申请服务密码,应按不同账户分别申请服务密码。 

    第九条   投资者申请、修改、挂失服务密码,本所不收取手续费。 
  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报送的激活密码数据量不计入计收席位管理年费申报量的范围。 
 
 
第三章 数字证书 
 

    第十条   数字证书是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认证系统"签发的、以USB-KEY等介质为载体的电子身份凭证。 
  持有深圳、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申请数字证书。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可向信息公司或信息公司委托的数字证书代理发证机构(以下简称代理发证机构)申请数字证书。 
  本所会员及其他经本所认可的机构可向信息公司申请成为代理发证机构。 

    第十二条   投资者申请数字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然人申请数字证书需提交: 
  1.数字证书申请表; 
  2.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3.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二)法人申请数字证书需提交: 
  1.数字证书申请表; 
  2.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3.境内法人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仅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法人公章);境外法人需提供有效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等,对于无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境外机构,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如基金注册文件、基金设立公告、基金与其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托管机构对开户申请人身份的确认文件、或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对开户申请人身份的确认文件等;境外非法人机构比照法人办理; 
  4.经办人(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投资者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可将多个账户注册到一个数字证书上。 

    第十四条   投资者欲对数字证书进行更新、冻结、解冻、注销的,应持本细则第 十二 条规定的文件到信息公司或数字证书代理发证机构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数字证书的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服务密码和数字证书。服务密码和数字证书作为投资者在本所网络服务业务中的身份证明。使用该服务密码和数字证书在网络服务业务中的操作行为均代表投资者自己的行为,由投资者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   服务密码和数字证书的挂失、修改、更新、注销等均在投资者申请该项业务成功后的次日方可完成。自投资者提出申请至完成上述业务期间,使用该服务密码和数字证书登录网络投票系统操作的后果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代理发证机构负责审核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并确保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代理发证机构与本所、信息公司的责任和义务由各方签订协议做出具体约定。 

    第十九条   本所会员及代理发证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密码激活、挂失的申报记录和申领数字证书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非本所或信息公司所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网络服务相关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本所或信息公司采取相应措施等原因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所及信息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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