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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农垦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4-08 生效日期: 1993-04-08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海南省环境资源厅:
  你厅《关于我省农垦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问题的请示》(琼环资函字[1993]4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92]21号)第  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该办法第七条还规定:“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应当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二十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排污费应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你省农垦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的做法是不妥的。请你们向省政府报告,并转达我局意见,取得省政府的支持,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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