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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0 生效日期: 2005-03-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的新建商品房,必须按规定以楼盘为单位提供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即网上公示的参考价),同时公布该参考价格的浮动幅度。预(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公示的参考价和价格浮动幅度为依据,与购房人协商确定实际成交价格。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以市场形成价格为导向,以真实交易为依据,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以楼盘为单位公布已登记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实际成交均价。 
  二、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市交易中心按规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 
  开发企业违反《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后,在申领预告登记证明或者房地产权证前,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严格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持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等材料,共同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合同备案和撤回登记,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上述材料校核买卖双方的密码后方可受理。 
  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办理注销合同备案和撤回登记手续的,除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和委托方身份证件(原件); 
  一方当事人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合同备案和撤回登记手续,不能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和委托方身份证件(原件)的,应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本市主要报纸和“网上房地产”网站上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方可持相关文件材料申请办理注销合同备案和撤回登记手续。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加强对注销合同备案和撤回登记的管理。在上述手续办理后,应及时修正网上公示的该新建商品房预销售楼盘交易信息(包括面积和均价),并直接公布注销和撤回登记的预(销)售合同面积和均价。 
  四、在网上签订的定金合同和预(销)售合同中的有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市交易中心在受理合同网上备案时,应加强监管和抽查,凡发现合同中存在错误信息的,应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予以更正;发现恶意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提交市局执法监察处予以查处。 
  五、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介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房地产交易和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为的执法检查,凡发现有违反规定炒卖新建商品房预购预约书或期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应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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