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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4 生效日期: 2005-01-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地[2005]3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4〕16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4〕165号 
 
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广东省(市)财政厅(局),北京上海辽宁省(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主体上市、分步实施”重组上市方案,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河南上海广东8省(市)的拟上市电信资产(含土地和房屋)整体上划,进行重组后,再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将其层层注入全资设立的中国网络通信(控股)BVI有限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拟上市境外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内地运营公司)。根据现行契税政策的规定,现就上述重组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上划8省(市)子公司所属的拟上市电信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二、对中国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8省(市)存续的子公司承受的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在上述重组过程中,原国有划拨土地转为出让使用的,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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