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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4 生效日期: 2005-01-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5]1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电信企业范围请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电信企业的业务发展和公平竞争,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对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费用税前扣除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业务销售过程中捆绑提供通信产品和服务优惠的所得税处理电信企业在发展业务过程中,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用户入网以及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多种营销方式,对达到一定消费规模的用户提供一定额度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优惠折扣,以及采用捆绑销售方式提供的话机或其他有价物品、有价通信卡等支出,应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对为了宣传推广而随机给予已有用户或潜在客户免费提供有价通信卡或其他有价物品等支出,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二、关于有价通信卡销售折扣的处理电信企业采取销售折扣折让方式,销售的有价通信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卡款的差额,按冲减销售折扣折让后实际取得的净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预收款的处理电信企业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以前年度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不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为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 
  对到期失效的有价通信卡沉淀金额,应于到期日次月全部结转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广告宣传费用的处理鉴于电信企业广告宣传的特殊性,对其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五、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纳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六、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列入成本开支。考虑到电信行业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大职工培训等实际情况,允许电信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关于发行企业债券利息的处理电信企业经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属于企业正常的借款费用,所支付的利息,允许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八、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募捐提供短信服务费的处理对中国电信集团支持公益事业,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简称妇基会)合作开展"中国母亲援助行动"的零钱募捐业务,其免予收取妇基会的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代收信息费9%计算的劳务费,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九、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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