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对自备供热发电厂烟尘排放计征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4-23 生效日期: 1992-04-23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冀环计字[1992]55号文件《关于对自备供热发电厂烟法排放可否按林格曼黑度计征排污费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对65t/h及以下的非煤粉电站锅炉应执行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开始实施的《锅炉烟尘排放标准》(GB 3841—83),该标准“不适应于电站锅炉”是指不适应于大于65t/h的电站锅炉。
二、我局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四日发布的《锅炉烟尘排放标准》(GB 13271—91)将在一九九二年年八月一日取代原有的GB 3841—83标准。
三、根据以上两标准的适应范围和实施年限,你省可以对小于65t/h的非煤粉电站锅炉按林格曼黑度计征排污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