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计办价格(1999)848号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执行新电价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鄂价传字[1999]7号)收悉。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函复如下:
一、列入目录电价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和峰谷、丰枯分时电价。在确定计费基础电价时应在目录电价的基础上扣除上述三项基金。
二、新建成投产的机组投产后至执行正式上网电价以前的上网电量,按照你局会同湖北省电力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核定新建电力项目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的通知》(计价格[1998]2075号)有关规定核定的临时上网电价执行。
三、《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湖北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094号)中所附电价表中的“商业电价”执行范围为: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消耗的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