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辽宁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7 生效日期: 1999-10-17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财综字(1999)15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少数确保需保留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辽政[1999]153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保留占河(滩、堤)管理费、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占用费、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费、汤河水源二期工程建设费、劳动鉴定费、美国白蛾哨卡药物消毒处理收费、渔监系统渔业船员培训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树木砍伐补偿费。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国内农药检验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的规定执行。

  二、你省收取的新闻出版管理费、再生资源流失补偿费、绿地建设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宜由企业负担,应停止执行;你省收取的跨地区施工企业资审注册登记管理费、劳动力管理费、集体建安企业上级管理费,也属于不合理收费,但考虑到你省实际情况,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上述收费停止执行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省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三、请你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四、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