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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2 生效日期: 2004-12-22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云银监发[2004]42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各州、市分局,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昆明、曲靖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现将《云南省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云南银监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云南省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为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省农村信用社及各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全年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做好农村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现对2004年度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组织准备 
  目前我省信用社深化改革试点工作已全面推开,各地信用社除了确保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及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外,还要根据改革的总体布署,全力以赴做好增资扩股、清产核资、专项央行票据置换、公共积累及历史包袱处置等项准备工作。因此,在目前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2004年度的会计决算工作:一是要根据制度规定,认真组织信用社做好决算前的清理资金、核对账务、盘点财产、核实损益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信用社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能够得到全面、真实、准确的反映;二是要结合年度会计决算工作,切实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理论和专业知识培训,努力提高信用社从业人员素质和会计核算质量;三是对会计力量薄弱、历年会计决算工作中问题较多的信用社,要组织力量帮助其做好决算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四是要按制度要求,均衡财务收支,防止人为原因造成年度经营成果的大起大落,并坚决杜绝会计决算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五是要认真做好试算和测算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有关会计财务事项的核算要求 
  (一)规范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是信用社会计核算体系的基础,是取得系统信息资料的工具,同时也是监管部门评估、监测信用社经营及风险状况的依据。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的规定,银监会负责全国信用社统一会计科目代号、名称、核算内容的制定,各地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增设辖内专用科目,但增设的辖内科目代号应以统一科目代号为基础进行编列,不得另行编制科目代号;信用社在向银监会及对外编报会计报表时,辖内科目应归并到全国统一会计科目内。省级以下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不得增设、删除或更改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如确需增设、删除或更改会计科目的,应上报省级管理部门或银监会统一进行增减变动。 
  (二)关于信用社公共积累处置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66号)文件要求,2004年进行深化改革试点的信用社都要按规定在明晰现有产权的过程中,对历年的公共积累和挂账亏损进行妥善处置。为了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信用社历年公共积累的界定。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属于信用社历年公共积累的核算内容是:(1)“实收资本”科目核算的由信用社历年积累按规定划转的集体资本金余额;(2)“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由捐赠、资产重估增值等形成的余额;(3)“盈余公积”科目核算的余额减公益金账户余额,减应保留余额(当盈余公积占实收资本比例在25%以下时,盈余公积都为应保留余额)。 
  2、为了保持信用社会计账务核算内容的连续和统一,各地信用社在明晰产权后,对所拥有的各类资本金要继续纳入“股本金”科目核算,待全国信用社产权关系全部明晰后,再统一纳入“实收资本”科目核算。 
  3、资产大于负债的信用社在处理历史积累时,按资产风险程度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纳入“盈余公积”科目下“一般准备”明细科目中核算。 
  (三)关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时间问题。财政部于2001年颁发了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制度”在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损失等会计基本要素的定义,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的确立,各类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方面较原会计制度都有了重大变化。目前,“新会计制度”已逐步在股份制及商业性金融企业推广实施,为了尽快在农村信用社实施“新会计制度”,银监会将与有关部门协商,按照“积极准备、稳步推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力争在明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2006年全面贯彻执行新的会计制度。 
  对于2004年度经营状况较好、承受能力较强的信用社,允许并鼓励其在本年度内按“新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三项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的减值准备暂在“其他营业支出”科目“呆账准备金”账户列支,计提后在“呆账准备”科目核算。计提减值准备的比例由信用社理事会根据经营状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确定计提减值准备的比例。 
  (四)关于利润分配及股金分红。 
  1、信用社利润分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3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云银监发[2003]129号)规定执行。 
  2、2004年起实现盈余但又有未弥补历年亏损挂账的信用社,从2004年度开始,在连续三个年度内,允许其在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前,按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50%,同时最高不超过二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标准,向社员分配股金红利(其红利分配原则上应采用转增股金方式)。分红后的账面利润经纳税调整后,按照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的挂账亏损。 
  3、2004年实现盈余没有历年亏损挂账的盈余社,应按照正常利润分配的程序进行分配,股金红利分配可以现金方式进行,也可以转增股金方式进行,但社员股金分配的红利一般不得超过股本金金额的5%。 
  (五)清产核资中有关资产增减变动的账务处理。信用社在进行清产核资过程中,凡是涉及相关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动,都要严格按信用社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地基础上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规定,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1、关于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对固定资产重估增加的价值,应在增加固定资产科目余额的同时,增加信用社的资本公积。 
  2、对历年形成的以前年度财务损失核销(包括信贷资产损失的核销),应根据信用社承受能力进行账务摊销,其中数额较大,当年一次核销有困难的,可按照不超过8年的期限进行摊销。 
  (六)关于呆账准备的提取。 
  1、2004年度呆账准备的提取范围和最低提取比例仍按《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2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昆银发[2002]593号)规定执行。呆账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提取呆账准备的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1%,凡是呆账准备提取未达到最低比例的信用社,只有在补提达标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利润分配。 
  2、从2004年起,信用社应当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拨备水平。凡是当年盈利的信用社,都应根据盈利状况适当提高其贷款准备的比例,其中正常贷款可按1%、逾期贷款2%、呆滞贷款25%、呆账贷款100%的比例提取贷款呆账准备,为贷款五级分类后实行新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打好基础。 
  3、凡是当年亏损的信用社,呆账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提取呆账准备的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1%,也不得高于1.5%。 
  (七)关于呆账核销。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因证明材料、相关文件不全,但又确实收不回来的呆账贷款,可由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经信用社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批后列为呆账损失核销。 
  (八)关于管理费的提取、使用。 
  1、信用社按年度总收入2.5%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其中:信用社按年度总收入1.5%的比例提取管理费上缴县联社使用,信用社(昆明、曲靖除外)按年度总收入1%的比例提取管理费上缴省级联社使用,作为省联社的日常业务管理经费;地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不再收取管理费。昆明、曲靖信用社提取的管理费,各级分配的比例为:信用社按年度总收入1.5%的比例提取管理费上缴县联社使用;信用社按年度总收入0.4%的比例提取管理费上缴市级联社使用;信用社按年度总收入0.6%的比例提取管理费上缴省级联社使用。 
  2、县级联社筹集的管理费用于县级联社日常管理经费开支,县级联社管理费不足日常管理费用开支的部分,以相对应的开支项目在联社营业部成本中列支;县级联社管理费年末有节余的,要相应核减明年的提取比例。 
  3、管理费以地级为单位上划省级管理部门,地级上划省级管理费的时间为2005年2月28日前。 
  (九)关于减免税金的核算。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我省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免收企业所得税。信用社在办理决算时营业税仍按5%计算,企业所得税按应缴额计算,享受减免税金部分金额由信用社设专户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或增加资本公积等,具体用途另行通知。 
  从今年12月1日起增设“26511应付减免税金”科目核算信用社享受改革优惠政策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部分的资金,该科目为“2651应交税金”的二级科目,顺序排列在“2651应交税金”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按其一级科目归属在相应的项目中。信用社收到转入的应减免税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使用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三、关于会计科目的调整 
  (一)增设的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1126拨付营运资金 
  本科目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县(市)联社机构本部(以下简称机构本部)向下级分支机构拨付的人民币和外币营运资金。机构本部拨付营运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联行往来等科目;收回营运资金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联行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拨入机构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期末,机构本部汇总会计报表时,本科目余额应与“拨入营运资金”科目余额相等,方向相反。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机构本部向分支机构拨付的营运资金。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1125存放境外同业款项”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拨付营运资金”项目。 
  (2)1127存出保证金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的各种保证金款项。存出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存放联社款项”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存放联社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信用社按期计算存出保证金应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实际收到保证金利息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存放联社款项”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本科目应按保证金的存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信用社存出的各种保证金。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1126拨付营运资金”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存放同业款项”项目。 
  2、负债类 
  2316拨入营运资金 
  本科目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统一法人县(市)各分支机构收到机构本部拨入的人民币和外币营运资金。本科目为分支机构专用。分支机构收到机构本部拨入的营运资金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联行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回营运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联行往来等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分支机构尚未归还的营运资金。期末,机构本部在汇总会计报表时,本科目余额与“拨付营运资金”科目余额相等,方向相反。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2314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拨入营运资金”项目。 
  以上新增设会计科目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种类及编制要求 
  (一)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种类 
  1、业务状况表; 
  2、资产负债表; 
  3、损益表(盈余、亏损及合并表); 
  4、利润分配表(盈余、亏损及合并表); 
  5、决算附表: 
  (1)固定资产状况表 
  (2)成本核算表; 
  (3)决算说明书; 
  (4)新旧会计科目余额结转对照表; 
  (5)新科目余额表; 
  (6)管理部门资金状况表; 
  (7)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状况表; 
  (8)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 
  (9)市(地)、县级联社损益表(分别汇总、上报)。 
  (二)会计决算报表的编制与上报 
  信用社要严格按照会计、财务制度的规定编制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并对所报会计决算报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认真对信用社的会计决算报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表内数字真实完整、项目平衡关系准确,各表之间对应正确,并在此基础上按时保质做好逐级汇总和上报工作。 
  各地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应于2005年1月17日前将辖内信用社汇总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通过微机上报云南银监局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同时上报纸质报表和决算分析报告书。纸质报表包括: 
  (1)各地汇总表一套。 
  (2)各联社汇总表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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