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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四川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7 生效日期: 1999-10-17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财综字(1999)16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减负工作协调组《关于报送保留收费项目的报告》(川减负协[1999]第15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保留矿泉水审批鉴定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工本费、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收费、石油成品油经营消防安全许可证费、石油成品油经营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费、《四川省可供制毒特殊化学物品许可证》工本费、化学危险物品采购证工本费。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你省收取的部门单位劳动就业管理费和证书费、劳动保护用品定点生产资格审查费、劳动安全卫生资格审查费、农机维修点管理费、检验签证总费、鞋类饮料准产证收费、红维实物标准收费、推荐产品服务收费、乡镇船舶安全活动经费、《四川省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验证审定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单位制剂审认证费、工业经济评价费、发行地方企业债券登记手续费、引进技术(物资、资金)收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宜由企业负担,应停止执行,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省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三、你省收取的桑蚕检验检疫费、企业法人代表培训收费,工商经济信息网络服务收费,应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并依法征税。

  四、请你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五、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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