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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6 生效日期: 2004-12-16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4]2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清欠工作目标任务 
  地方各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要在2005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要在2004年底前完成清欠40%,2005年底前完成清欠70%,2006年底前基本达到清欠的标准。 
  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要在2004年11月底前偿还90%,在2004年底前清还历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003年前竣工未结算的项目应在2004年12月底前审结;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应在2004年底前制定还款计划;2004年不允许产生新的拖欠。 
  二、加大清欠力度,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一)解决好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按照“中央制定原则,地方负责落实,部门指导协调,配合推动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大对政府投资工程清欠工作的协调力度,分析拖欠原因, 落实清欠资金,制定清欠工作方案,确保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清欠任务。 
  各级财政性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财政等部门共同配合负责清理。属计划投资拨款不到位的,财政部门要在2004年底前拨款到位;已拨付资金但主管部门未及时拨付施工单位的,财政部门要督促主管部门限期将资金拨付到位;部门自筹资金不到位的,由部门自行解决,负责落实。省直部门直属单位的自筹项目,由省发改委负责督促省直部门排出还款计划并跟踪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 
  交通、水利、教育等专业和银行、税务等垂直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系统工程的清欠工作。对资金渠道来自地方政府以及因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形成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政府负责落实清欠资金,省直专业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拖欠工程款单位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资金并跟踪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做好月报和督促企业网上填报等工作。 
  (二)认真清理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清理。对已结算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核清欠款,按要求制定还款计划,并督促还款;对拒不签订还款计划或不按计划还款的项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将其列入不良信用档案或通过媒体给予曝光,不准其参加土地招标或拍卖,不准立项开发新的房地产项目。 
  (三)加大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执法、协调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加强执法检查,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予以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有此类不良行为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市场准入限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各地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对投诉件做到件件有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己收回被拖欠工程款的,要首先用于偿还农民工工资;尚未收回被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要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清欠目标任务完成。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各项报送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清欠工作摆上重要工作议程,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4〕35号)的要求,建立健全防范拖欠的长效机制,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审批,规范建筑企业用工行为,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形成清欠工作合力; 加强充实各级清欠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受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指定专人负责清欠进展情况汇总上报、网上数据填报和省清欠办要求的周报、月报工作,对已制定还款计划或已偿还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组织各有关单位及时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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