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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检举非法流用渔业动力优惠用油案件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05 生效日期: 2005-05-0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农授渔字第0941320753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五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授渔字第094132075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奖励民众检举非法流用渔业动力优惠用油并提供不法线索,协助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司法警察机关等单位侦查破案,以维护国内油品秩序,杜绝不法,贯澈政府打击不法决心,特订定本要点。

  二、检举案受理机关及联络电话如附表一,受理机关应详实记录检举人资料及检举事实并注意保密,并应立即连络司法警察机关等单位处理。

  三、本要点所称非法流用渔业动力优惠用油系指:

  (一)渔船未经核准擅自抽离渔业动力优惠用油、贩卖或将渔业动力优惠用油移作他用。

  (二)以不实证件、资料申购渔业动力优惠用油。

  (三)于河川流域、渔港区域埋设非法抽储油管线、设施及设置,或以船舶(含渔船)违规充当储油船,以输送、存放渔业动力优惠用油。

  (四)渔船加油站或办理代购转交渔业动力优惠用油之区渔会擅自(或协助)非法流用渔业动力优惠用油。

  四、前点违法事实,经检举查获并经有关机关裁罚有案者,核发奖金如附表二。

  如属数人同时共同检举同一违法案件,其奖金平均分配之;数人先后检举同一违规案件,奖金发给最先检举之人。

  五、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就上一月已处分确定之案件,填具执行非法流用渔业动力优惠用油案件检举案件汇报表(如附表三),载明案情摘要、查扣船舶、车辆、机具等各类设施器具与容量、查获渔业动力优惠用油数量、奖励对象及奖金总额,并检附处罚文件影本及奖金领据等相关文件,向本会渔业署请领奖金。

  六、依本要点核发之奖金,其所需经费,由本会渔业署编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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