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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4 生效日期: 2004-07-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企[2004]58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以下简称“三项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04〕57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上述“三项所得”的数额较大,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三项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 

    第三条   在我市范围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三项所得”数额较大,要求将“三项所得”自当期起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申报受理 
 

    第四条   纳税人发生“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表式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0号)),说明其“三项所得”的交易及分摊情况。 

    第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25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之规定,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三项所得”自当期起,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时,需要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鉴证报告。 
  税务所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或未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纳税人申报“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时,均应受理。 

    关联法规    

    第六条   税务机关对实行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免费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表格,纳税人也可以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下载;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录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通过电子网络向税务机关申报。 

    第七条   税务所对纳税人报送的“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报备资料应认真进行核对。对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填写齐全的纳税人,即时制作《受理备案通知书》(样式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04〕577号))送达纳税人,将“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报备资料移交审核岗位;对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填写不齐全的纳税人,开具《补充资料通知书》(样式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04〕577号)),通知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内补正。 

    第八条   税务所对已受理的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报备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准确录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管理台帐》(台帐格式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0号))。 
 
 
第三章 审核与分类管理 
 

    第九条   税务所应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中介机构出具的“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鉴证报告以及《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管理台帐》,对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税务所负责“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审核工作,审核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适用“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政策是否准确; 
  (二)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了解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重组改制情况是否相符;“三项所得”是否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以后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申报数据与《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管理台帐》的数据是否一致; 
  (三)是否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鉴证报告。 

    第十一条   税务所在对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情况进行审核时,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列入数据不实(或情况异常)一类;将不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列入企业数据属实(或无情况异常)一类。 
  (一)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适用政策不准确; 
  (二)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报备数据与税务机关了解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重组改制情况不符;纳税人“三项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不足50%;纳税人以后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的申报数据与《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管理台帐》的数据不一致; 
  (三)未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鉴证报告。 

    第十二条   税务所依据审核结果,对“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并于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反馈: 
  (一)对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情况基本属实(或无异常情况)的,按台帐内容汇总有关数据; 
  (二)对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数据不实(或情况异常)的,列出纳税人名单(包括计算机代码,下同),并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第四章 评估与检查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数据不实(或情况异常)的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有关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评估结果反馈给税政管理部门和评估对象所在税务所,当年所有“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评估工作须在年底前完成。 

    第十四条   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对经评估后转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纳税人,检查部门应在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检查结果反馈给税政管理部门和检查对象所在税务所;当年所有“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检查工作须在年底前完成。 

    第十五条   对未经纳税评估而直接进行的税务专项或专案检查,检查部门也应在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情况的检查结果反馈给税政管理部门和检查对象所在税务所。 
 
 
第五章 统计与分析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所、评估部门和检查部门反馈的结果,按照“三项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通过综合分析,全面掌握本辖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政策的执行情况。如发现“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政策规定方面的问题,应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税政管理部门反映;如发现“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征管措施方面的问题,应在发现后30个工作日进行补充和完善,并于补充完善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税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收到评估或检查部门反馈的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情况的评估、检查结果后,及时督促税务所维护台帐。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于本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税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统计表》(表式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0号))。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税务所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报备资料,即《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实施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税务所在收到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情况的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管理台帐》数据进行维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的申报不符合“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中介机构为纳税人出具的“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鉴证报告中确认的数额保留检查权。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出具数据不实或内容虚假的“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除由纳税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外,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进行查处。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依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如法律法规对“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管理工作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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