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授中民字第09407216941号
一、内政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奖励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赓续办理公共造产事业,办理补助贷款利息差额事宜,特订定本要点。
二、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申请补助贷款利息差额,最高以每案补助贷款金额新台币六千万元为限。
前项贷款之年利率以签订贷款契约时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定期储金二年期机动利率加计百分之一;并于签订契约后每年一月一日及七月一日依该公司牌告利率调整。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负担固定年利率百分之一点二之利息,超过部分,由本部拨付专款补助。
本部补助之利息差额,其利率超过百分之二时,得视财政状况修正本要点,调高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负担之利息利率。但县
(市)政府、乡(镇、市)公所最高以负担年利率百分之三为限。
三、本部补助贷款利息差额期限不得逾十年。但情形特殊,经承贷银行同意延长本金之偿还期限者,本部得继续补助延长期限之利息差额。但最长以补助五年为限。
四、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申请补助贷款利息差额经本部核定者,应每半年填具请拨清单(如附表)申请拨付。
五、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办理公共造产申请补助贷款利息差额应备下列文件报本部核定:
(一)县(市)、乡(镇、市)之立法机关同意书。
(二)公共造产计画书(如附件一)。
乡(镇、市)公所申请补助案件,应由县政府拟具审查意见表(如附件二)后,经县政府核转本部。
六、乡(镇、市)公所申请银行贷款之公共造产计画,应由县政府审核其可行性及贷款偿还能力,并负责督导计画执行及贷款偿还。
七、本部受理申请补助贷款利息差额案件后,应提奖助公共造产审议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得邀请有关机关及承贷银行派员列席,经审查通过者,由本部以书面通知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及承贷银行。
八、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应自收到本部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规定程序与承贷银行完成贷款手续,并应于签订契约后十日内将贷款契约书及贷款收据影本报本部备查。
九、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得配合公共造产之收益期决定分年偿还或提前偿还,并报本部备查。
十、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偿还贷款本息者,承贷银行应通知本部,本部应即终止补助。
十一、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应设立公共造产基金,始得向银行办理公共造产贷款,并应专款专用不能挪移他用。
十二、公共造产之资产不得充当本要点所定贷款以外其它债权之担保。
十三、本部对核定补助贷款利息差额之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得督导考核其业务执行情形。对执行绩优者,得通知县(市)政府予以奖励;对违反本要点规定情事者,应通知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应由县(市)政府查究责任,其违失情节重大者,必要时得提奖助公共造产审议委员会审议,未改善前,得停止核拨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