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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帐士证书费收费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9 生效日期: 2005-01-1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财税字第0940450608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财政部台财税字第0940450608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记帐士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中华民国国民或外国人请领记帐士证书,应依本标准规定缴纳证书费;申请补发或换发记帐士证书者,亦同。

第3条 记帐士证书费每张新台币壹仟伍百元。

第4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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