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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不同意立项收税务发票领购簿工本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30 生效日期: 1999-08-30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财综字(1999)1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
  你厅、局《关于申请立项收取税务发票领购簿工本费的请示》(桂财预外字[1999]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税务发票领购簿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的重要凭证,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使用发票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为统一规范税务发票领购簿的发放和管理,减少收费项目,对税务部门在统一印制、发放税务发票领购簿时,发生的相关材料耗费,可由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在核定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时予以考虑。鉴于此,不同意你区再立项收取税务发票购领薄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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