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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发展和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31 生效日期: 2004-12-3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闽建建[2004]5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省工程建设监理行业,提高行业竞争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18号)和《福建省建筑业2003-2010年改革与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推进工程监理企业改制 
  (一)要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鼓励发展民营企业,2005年底前国有、集体工程监理企业要全部完成改制工作,实现监理企业改革目标。 
  (二)为了促进企业加快改制,实行企业资质年检与企业改制情况相结合,2005年年检时尚未改制的国有和集体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提供经该企业职代会通过的企业改制方案。 
  (三)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工程监理企业改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行情,分类指导,抓紧落实,确保改制计划完成。 
  二、加快发展工程监理队伍 
  (一)凡改制后新设立、因改制而分立或合并的民营工程监理企业(含已成立的民营监理企业),可利用原企业的监理业绩,申报乙级及以下资质等级不受企业成立年限的限制。 
  (二)申报乙级监理资质等级的企业,国家和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比例调整为4:6。 
  (三)申报丙级监理资质的企业,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余可为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 
  三、进一步规范监理人员管理 
  (一)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工程监理企业注册和任职,不得同时在其他监理单位任职或兼职。 
  (二)工程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条件和被聘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聘任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应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监理员应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监理工作。监理员已经设区市建设局组织培训并颁发证书或培训证书的,若跨区域从事监理工作,省厅要求其他地区不再重新组织培训发证,各地可通用。 
  四、加大工程监理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针对当前建设监理市场存在的越级承担监理业务、转让监理业务、出卖或转让资质证书、恶性无序压价、现场监理人员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加大巡查力度,开展暗访,跟踪监督投标和合同承诺的监理人员到位和履行职责情况。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二)加强监理合同管理。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监理委托方和监理方应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文本基本要求的内容和招投标文件中双方约定的内容签订监理合同,不得签订“阴阳合同”;按规定不需要采取监理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签订监理合同时,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大纲,监理大纲应按有关要求认真编制,同时必须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人员及现场仪器设备等配备内容。 
  (三)实行监理工程备案登记制度。 
  工程监理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后,应在5日内向颁发该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应提供的材料包括工程监理投标文件或监理大纲、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等。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备案登记表(略)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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