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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关于微机售票网点收取送票费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0 生效日期: 1999-07-20
发布部门: 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发布文号: 计司价检(1999)25号
山东省物价检查所:
  你所《关于微机售票网点收取送票费问题的请示》([1999]鲁检字第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铁路运输企业设立微机售票或其他形式车票代售点出售火车票,一律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其成本支出,应通过铁路运输收入补偿。社会(除铁路运输企业外)设立微机售票网点、人工售票网点等方式出售的火车票,应参照《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客运价格的通知》[计电(95)126号]执行,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每张客票可收取不超过5元送票费,并使用经税务部门核发的全国“服务业统一发票”。超过上述标准收费的,属乱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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