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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31 生效日期: 2005-02-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闽建筑[2004]7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一、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漏项的,可以在截标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招标人经核实确有错漏的应予调整,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文件应明确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型号、标准,可提出不少于三个品牌供投标人选择报价,不得规定暂定材料品牌或暂定价格。 
  二、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审核,该预算造价即为招标最高控制价。 
  三、评标时实行资格文件、技术文件与报价文件分阶段评审的方法。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其中工程造价类评委应占评委总人数的50%以上。资格文件与技术文件的评审只作合格或可行与否的结论,不进行评分。评标委员会应在每一个阶段评审结束并确定合格投标人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四、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总报价高于工程预算造价; 
  (二)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逐项报价,减少或修改工程量清单项目与数量; 
  (三)投标报价中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低于最低标准,规费、税金未按规定标准计取或未计取,预留金、招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购置费未按招标文件明确的金额报价; 
  (四)报价出现负数的; 
  (五)投标人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为由大幅度减少消耗量或以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为由大幅度降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 
  (六)投标人存在本意见第五条规定情形,投标报价被否决的; 
  (七)评标委员会认为应当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五、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向投标人质询: 
  (一)总报价明显低于工程预算造价或其他投标人报价的; 
  (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明显低于我省现行相应定额消耗量或其他投标人的; 
  (三)人工单价明显低于现行人工预算单价或其他投标人的; 
  (四)主要材料、设备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其他投标人的; 
  (五)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明显低于现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或其他投标人的; 
  (六)措施费中与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有关的项目报价,与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不对应的; 
  (七)企业管理费及赶工措施费、优良工程增加费等措施费明显低于取费标准或其他投标人的; 
  (八)按税务部门核定缴纳所得税的投标人,未将企业利润计入投标报价。 
  (九)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质询的其他问题。 
  对评标委员会的质询,投标人应当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报价: 
  1、投标人拒绝说明; 
  2、不能合理说明理由; 
  3、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理由。 
  六、在评标过程中,评委对本意见第四、五条情形意见不一致时,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编写评标报告,对否决投标的情况做详细说明。经评审后的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分别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七、对实行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对招投标各方及评标委员会有下列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其不良行为档案。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未按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 
  (二)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招标人未予核实并据实调整的; 
  (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未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编制工程预算造价的; 
  (四)评标委员会未按本意见进行质询和评审的。 
  八、本意见自二○○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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