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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19 生效日期: 1993-02-19
发布部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改进和完善国防科技软科学奖励工作,调动软科学研究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国防科技软科学研究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涉及综合性或跨部门以及由国防科工委直接下达研究计划所完成的国防科技软科学研究项目,属于下列范围的成果,可以直接向国防科工委申报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为制定国防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发展战略、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系统综合分析的研究成果;
  (二)为制定国防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法规、条例等,提供决策依据的研究成果;
  (三)为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及有关的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决策依据的研究成果;
  (四)为确定重大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武器系统、国防工程和引进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与论证的研究成果;
  (五)在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工作中取得的重大研究成果;
  (六)国防专用软科学理论和方法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 凡属各行业范围的、专业性的以及本部门下达计划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应申报各部门和军队国防科技软科学奖。已获得部委级奖和军队级奖的国防科技软科学成果不得重复申报本奖励。


    第四条 国防科技软科学研究成果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意义大小,实行分级奖励。本奖励属于部委级奖励,由国防科工委授予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凡获得二等奖以上的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五条 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
  一等奖: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理论和方法有明显创新,技术难度大,被采纳后对推动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的全面发展有重要作用,经济效益或军事社会效益大。积累了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建立了系统、完整的文档。
  二等奖: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做出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理论和方法有较明显创新,被采纳后对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的某一方面产生重要作用,经济效益或军事社会效益较大。积累了较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建立了较完整的文档。
  三等奖:研究成果达到国内较先进水平,并做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理论和方法有一定创新,对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产生较重要作用,经济效益或军事社会效益明显。积累了较丰富、可靠的数据资料。


    第六条 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和审批。
  (一)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国防科技软科学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兼任,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研究所。所需奖励、评审经费列入技术基础科研费支出。
  (二)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经评审组评定后,由国防科工委核准、授奖。


    第七条 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
  (一)由国防科技软科学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申请,填写《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代用),并附研究成果报告、技术鉴定证书、实施一年后效益证明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各国防工业部门、总公司,总参有关部(局)、各军兵种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对收到的申报奖励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建议,送国防科技软科学评审组。


    第八条 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各等级奖励如下: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        奖状、荣誉证书     5000元
    二等        奖状、荣誉证书     3000元
    三等        奖状、荣誉证书     1000元
  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证书以国防科工委名义颁发,奖状发给成果主要完成单位,荣誉证书发给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获荣誉证书的科技人员所作贡献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或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九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人        9       9      5
  主要完成单位       5       5      5


    第十条 国防科技软科学的主要完成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要依据各完成单位所作的实际贡献和工作量大小,合理分配奖金。


    第十一条 受奖项目不得重复发放奖金。凡经过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的项目,只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和奖金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申报和评审奖励项目,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明属实后,应予以批评纠正,情节恶劣者应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军兵种、总部有关部(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委发布
199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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