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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18 生效日期: 1999-04-20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你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价格的函》(劳社部函[1998]1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适应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维护职业技术等级考核发证工本费的严肃性,同意将原《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统一为《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将证书工本费标准调整为每本4元。其中,2元由你部用于证书的印制和发送到各省会城市的运输、邮寄及损耗等费用;其余2元用于地方运输证书、保管和发证方面的费用。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时,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自1999年4月20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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