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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3 生效日期: 2004-12-03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
各州、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人事(职改)部门: 
  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是职称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建立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特制定《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事厅反映。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依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改革的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条件的组织。评委库是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基础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都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采取评委库的方式重新组建和进行管理。组建和管理权限按照《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及工作程序》(云职改字[1992]第05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入选评委库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学术技术水平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自觉遵守评审纪律,能认真履行职责;在聘期内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第五条 各级评委专家库在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内按系列或专业组建。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高级评委库入库人选原则上不少于40人,其中副高级评委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选不少于二分之一(无正高级职务档次的系列除外);中级评委库入库人选原则上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选不少于二分之一;初级评委库入库人选原则上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选不少于三分之二。评委库入库人选应充分体现行业及专业特点,并注意遴选具备条件的优秀中青年专家、少数民族专家和妇女专家进入评委库。 
  第六条 评委库人选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人选推荐表》内容的要求进行推荐和遴选。并由具体办理评委会日常事务的机构按“评委库管理软件”的要求将基本情况连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人选推荐表》专题报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确认,人选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七条 各级评委库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评委库成员任期二年,任期届满须重新组建。调整人数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每年按计划召开一次评审会议。参加评审会议评委人选,由批准组建评委库的人事(职改)部门会同评委库日常办事机构,在召开评审会议前一周内,根据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和本次评审任务(人数和专业情况)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九条 评委库的主任、副主任原则上作为相应评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评审会议。确因故不能参加或主持会议的,也可由评委库办事机构在抽取的评委人选中提名,按审批权限报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同意后产生。 
  第十条 评委库办事机构须于评审会议结束一周内,将评审情况报告、通过人员名单、软盘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同时报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确认。 
  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评委库办事机构或审批机关在审批确认评审结果前,须采取适当方式对评审通过人员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相应人事(职改)部门每年对按时完成评审计划,政策、标准、条件把握准确,操作规范科学、各方面反映较好的评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不具备组建评委库条件的专业,仍按“云职改字[1992]05号”文的规定,直接组建相应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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