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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评选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3 生效日期: 2004-12-03
发布部门: 湖南省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评选工作程序,建立起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评选机制,确保评选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评选推荐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湖南省优秀专家、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人选等工作。第三条 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评选坚持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坚持按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价;坚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个人申报、群众评议、单位推荐、专家评选、组织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申报评选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关联法规    

    第五条   申报评选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程序和要求: 
  (一)用人单位公布申报评选方案。 
  (二)专业技术人员自主申报。 
  (三)用人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组织群众与业内专家评议,张榜公布评议结果 
  (四)用人单位组织填报有关申报材料,被推荐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和证明等是否真实、齐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六)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 

    第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材料,由单位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属市(州)所辖单位的,报市(州)人事局汇总;属省直单位的,报省直主管部门汇总。 
  个体、民营企业等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人员申报评选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可由各级工商联或科协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推荐、申报。 

    第七条   各市(州)及省直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初步评选,并按照申报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初评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须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送省人事厅。 
  经初评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有问题的申报人员材料,应及时反馈给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员。 
 
 
第三章 评 选 
 

    第八条   省人事厅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信息库(以下简称评委库),分成理学、工学、农学、医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史及综合9个学科组,每个学科组人数不少于10人,评委库总人数不少于100人。 

    第九条   评委库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5年,聘期届满调整评委委员,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1/3,但也不多于2/3,受聘评委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十条   评委库成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相应系列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学术造诣深,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最新学术技术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 
  (二)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有解决重大、疑难学术技术问题的经历,并能指导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三)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四)身体健康、本人自愿,能胜任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委库成员在全省范围内遴选。凡符合条件的评委人选,由各单位民主推荐,经市州人事局或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初审汇总后报省人事厅审定 

    第十二条   出席评选会议的评委通过随机抽取产生。具体办法是:在专家评选会议召开前5天,每个学科组随机抽定3名以上评委。如有个别评委因故不能参加评选会议,则按程序在“评委库”中再次抽取,直至满足规定人数为止。 
  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委本人参评或评委与申报参评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之一的必须实行回避。凡未回避的,取消评委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评选的程序: 
  (一)学科组分组审议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学科组设组长1人,负责主持召开学科评审组会议,按照评选条件,对本学科组参评对象的送审材料进行初评。初评结果予以排序,并须写出初审意见后呈评委会评议。 
  (二)评委会集中评议,提出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推荐人选。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根据有关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评选的标准条件,对参评对象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进行全面评价。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按照拟评选名额,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排序,作为推荐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人选的依据。 

    第十四条   评选工作应集中封闭进行。在评选期间,评委应自觉关闭通讯工具,未经请假,不得中途离开评选地点,不得私自接待有关来访人员。评委和工作人员应严守保密的原则,不得将评选地点、讨论意见、表决结果等情况向外界透露。 

    第十五条   在评选工作中,评委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评选条件,严格掌握评选标准,杜绝凭个人好恶和感情取人。要营造浓厚的民主气氛,排除各种干扰,对申报对象作出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核准公布 
 

    第十六条   省人事厅根据评委会的推荐意见,确定考察人选名单,组织专人或委托主管部门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后,报省人事厅厅务会审议。 

    第十七条   经审议通过的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人选,需在新闻媒体和人选所在单位进行公示,重点是核实填报的成果业绩是否真实,德才表现是否符合有关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要求,推荐与呈报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广泛接受社会、群众与新闻媒体的监督。公示期为7-15天,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方可按规定报审批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再正式公布当选的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人选名单。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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