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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优待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9 生效日期: 2004-11-19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4]3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驻渝部队师以上单位,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在我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的工作,根据市征兵领导小组9月29日全体成员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的优待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军属优待问题 
  凡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征集的在校学生在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义务兵家属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优待。由批准入伍的人民武装部出具入伍证明,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武装部登记,再由入学前人民武装部通知当地民政局,民政局根据人民武装部的通知办理军属优待。 
  二、关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的安置问题 
  经批准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征集的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纳入安置范围(含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未完成学业且要求复学的,可回原学校复学。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民政局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征集新兵工作 
  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是新形势下搞好征兵工作,提高兵员质量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民政、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兵役机关,要认真贯彻和落实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高度重视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的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事关军队质量建设和应征大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做好,积极鼓励和支持在校大学生参军报国,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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