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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系统专业法宣传教育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07 生效日期: 1992-07-07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根据全国普法主管机关的要求和部署,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全国普法教育的重点将转入专业法学习阶段。为使这项工作在民政系统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取得实际效果,结合民政部门具体情况,提出民政系统专业法宣传教育实施意见如下:
  一、专业法学习的时间安排。
  从今年八月份开始,民政系统“二五”普法工作的重点要适时转入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争取经过二、三年的努力,基本完成“二五”普法专业法学习的任务。具体安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若干问题讲话》两本书的学习已经结束的单位,要立即转入专业法的学习;尚未结束的单位,在学习“两本书”的同时,对专业法的学习进行规划和部署,待“两本书”的学习结束后,及时转入专业法的学习。
  要求全体公民学习的法律法规,可以在专业法学习过程中穿插进行。

  二、专业法学习内容
  民政专业法,是与民政业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民政专业法学习内容,按照少而精的原则,结合民政工作实际情况,重点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残疾人保障法、 收养法等与民政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详见附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还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具体情况,确定地方性业务法规作为学习内容。每个民政干部要在本业务处(科、股)的统一组织下,从中选择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十个左右进行学习。民政系统的人事、财会、保密、档案、医疗、审计、监察、企业管理等专业人员,其专业法学习内容,由各自的专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任务与要求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民政专业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学习好民政专业法规,按照民政部《全国民政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当地普法主管机关的部署,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完成本单位“二五”普法的各项任务。
  (二)全体民政干部和职工,特别是县级民政局局长以上的领导干部、机关普法工作人员、民政专业法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能力,做带头学法用法、宣传和维护民政专业法规的模范。
  (三)各级民政部门的普法工作机构,要经常检查、督促本单位的专业法学习,掌握学习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专业法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在学习过程中,适时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使专业法学习和业务工作在已有的基础上再向前推进一步。

  四、学习方法
  (一)从本单位和民政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形式多样,讲求实效。
  (二)在职学习与脱产培训相结合,集中学习辖导与岗位自学相结合。
  (三)专业法的学习一定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法与执法、用法、改进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坚持边学法、边对照检查该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解决法规执行中的问题,争取学一个法规,就取得一定的效果。通过专业法的学习,推动业务工作的开展,使之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五、具体措施
  (一)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根据《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民政专业法宣传教育的实施计划,提出明确的任务、要求和具体措施,尽快部署下去,最迟不晚于九月底。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学习专业法,使之落到实处。要做好专业法骨干培训工作,建立普法骨干队伍。
  同时,积极开展民政专业法知识的宣传。要通过报纸、杂志、板报、橱窗、画廊、图片展览以及知识竞赛、讲演等多种形式,推动专业法的学习,形象、生动地宣传普及专业法知识。
  (三)民政专业法普及教材,民政部正在组织编写。适当时候部里拟举办骨干人员培训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通过组织编写专业法辅导材料、举办专业法培训班、定期或不定期面授等形式,进行专业法的业务辅导。
  (四)为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指导面上的专业法宣传教育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选择一、二个市、县民政局进行专业法学习试点。民政部也要确定一个专业法学习的试点单位,加强联系,以总结经验,及时推广。
  (五)专业法学习的任务基本完成以后,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规划》规定的考核标准和当地普法主管机关的统一部署,对专业法宣传教育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要对专业法的学习、宣传情况认真进行总结。
  总结报告应报送上一级民政部门和当地普法主管机关。

  六、组织领导
  民政部专业法的宣传教育,要继续按照“统一管理、分别实施、分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和民政部门、普法主管机关的具体管理、指导下进行。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专业法宣传教育的统一规划、业务辅导、骨干培训、试点推广和考核验收工作。各级民政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机构,要加强对本部门专业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组织好专业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工作,对专业法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和必要设备尽可能予以解决。
  
  附:民政系统专业法宣传教育重点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3.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5.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6.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7.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8.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
  9.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
  10.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款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11.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管理暂行办法
  12.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4.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15.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16.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7.基金会管理办法
  18.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19.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20.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2.婚姻登记办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4.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
  25.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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