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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包头稀土高新区实行封闭管理赋予包头稀土高新区自治区级管理权限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7 生效日期: 2001-03-27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3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包头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封闭管理的批复》(内政字[2001]68号),对包头稀土高新区实行封闭管理以及总体规划、外商投资审批等相关事宜明确给予支持。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稀土高新区)实行封闭管理,赋予稀土高新区自治区级管理权限,直接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口开展业务工作。稀土高新区的规划要纳入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管理由包头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 
  二、在项目建设资金落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原则授予稀土高新区享有自治区级项目审批权限,但涉及到外商投资、设备引进等项目,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三、为简化办事程序,稀土高新区可先行审理区划内自治区各职能部门审批的进口余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技术引进项目的技术进口合同,然后报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若稀土高新区内引进技术数量较大,可向外经贸部申请授权。 
  四、稀土高新区可先行审理区划内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外的技术出口合同,然后报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技术出口合同批准证书”。 
  五、对于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的管理工作,要按照《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的规定办理。 
  六、同意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设专业技术职称高评委员会,请稀土高新区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批。高评委评审时间、程序、结果的核准及资格的有效范围,与自治区其它高评委相同。 
  七、稀土高新区设立专门的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后,同意赋予稀土高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权。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自治区外经贸厅培训。 
  八、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我区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包头市及稀土高新区要加强稀土高新区的管理和建设,不断深化改革,进一步转变经营机制,改善投资环境,充分发挥稀土高新区对地区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促进作用。 
  此前,内蒙古自治区外经贸厅、人事厅已分别单独赋予包头稀土高新区外商投资审批权和高级职称评审权。目前,稀土高新区电子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正在筹建之中,稀土高新区外经贸局已经成立,经过自治区外经贸厅培训,熟悉了相关业务,并完成了中韩合资包头双宇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批。以此为带动,稀土高新区吸引外资外企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自治区人民政府这一更加全面、更加完善的重要批复,必将有力地推动稀土高新区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创吸引人才、技术、资金和对外开放的优势,优化创新发展环境,使稀土高新区成为创业者的乐园,投资者的宝地,发展稀土高新技术产业的摇篮,为包头市乃至自治区的经济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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