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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9 生效日期: 2001-03-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0〕37号),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出口加工区)为国家级出口加工区试点,是海关实行封闭式管理专门从事出口加工业务的特殊经济区域。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出口加工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出口加工区设立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在出口加工区设立的行政机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顺义区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条   管委会按照国家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出口加工区各类行政事务归口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事务外,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对出口加工区管理的事务,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进入出口加工区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管,应当由管委会统一协调安排。 

    第四条   项目审批管理 
  (一)外资项目管理:管委会受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进入出口加工区的有关外商投资项目、企业进行审批、审核和确认,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审批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内的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非限制类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合同、章程的变更; 
  2.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设备的进口; 
  3.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型企业”。 
  (二)内资项目管理:管委会受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进入出口加工区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除房地产开发外的鼓励类、允许类内资项目进行审批,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管委会受市外经贸委委托,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出口和加工贸易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并报市外经贸委备案。 
  (一)审核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二)审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口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合同及合同的变更。 
  (三)审核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技术引进、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合同。 

    第六条   出口加工区内的内资企业登记注册,由市工商局根据登记审批权限委托顺义区分局按照内资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由市工商局负责办理。市工商局委托顺义区分局依法对区内各类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代码登记,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生产产品执行标准的备案登记和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由顺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第八条   出口加工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市国土房管局授权顺义区国土房管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土地出让合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九条   出口加工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委审定后,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委委托顺义区规划局管理。 

    第十条   除市人民政府投资和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外,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基本建设开工手续的审核工作由市建委委托顺义区建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出口加工区日常环境保护工作,由顺义区环保局负责,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除依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和依照本办法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出口加工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项,由管委会报顺义区环保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并由顺义区环保局按规定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由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管理,管委会建立相应的劳动人事管理和服务机构,为入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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