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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7 生效日期: 2001-02-17
发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200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市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林局、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关于促进本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建设现代农业园区,通过农业园区示范和辐射效应,推动实现上海农业装备现代化、农业科技化、农业市场化、农业外向化、农业功能多元化、农业劳动者知识化,是加大农业调整力度,促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对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农业环境质量,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推动上海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现就促进本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和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市在9个区(县)和上海浦东孙桥、市农工商(集团)公司上海实业(集团)公司各建1个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国家计委已批准的上海3个现代农业园区(浦东孙桥现代农业园区、青浦绿色工程基地、崇明绿色食品园区)建设规划包括在以上12个农业园区之内 。
  二、上海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中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与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业园区建设实施管理与指导,承担规划审核、项目管理、培训交流和其它事项。各郊区(县)和浦东新区、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上实(集团)公司应建立相应的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各单位园区规划的编制与上报,提出研究农业园区建设的具体政策意见
,组织农业园区规划的实施及农业园区建设日常工作的协调。
  三、农业园区建设要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发挥优势、体现特色、形象开发与功能开发并重,用3-5年时间,分层次、分阶段推进。在“十五”期末,初步建成具有上海都市特色的现代农业形态。
  四、农业园区建设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业园区建设规划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形态发展规划相衔接。
  (二)要有现代农业开拓创新意识,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资源特色,因地制宜,突出主业。
  (三)结合农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重点发展源头农业、创汇农业、设施农业、生态农业,广泛运用科技新手段,提高农业科技含量,促进农业实现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外向化进程,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资金投入,建立多渠道投融资机制和多元化创新组织体制。
  (五)把“吸收与创新、形态与功能、形象与效益、集聚与辐射”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具有较好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现代化都市型农业。
  五、农业园区的建设实行市、区县两级投入,市财力投入后,各区(县)和市农工商(集团)公司上海实业(集团)公司等要按照1∶1.5比例落实配套资金。用于农业园区建设的财政资金必须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农业园区要积极利用社会资金,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格。
  六、对现有支持农业的各类资金和项目,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项目计划时,应优先向农业园区倾斜。
  七、农业园区内因调整产业结构而改种多年生的经济作物项目,暂按原农业税负担水平征收农林特产税。
  八、农业园区内的农业生产用电,根据用户性质、用量等特点,由市物价部门确定合理优惠的价格标准。
  九、对农业园区内的建设用地,可根据农业园区规划,适当调整园区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符合调整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可在本农业园区内或本区(县)内进行补充。
  十、对农业园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由建设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房地产权证。
  农业园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在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进行劳动力安置、征地补偿等后,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十一、在符合调整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农业园区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办企业等形式,使用集体土地。
  十二、在农业园区内的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按《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0〕55号)执行。
  十三、在农业园区内的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项目,可按《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上海农业领域的若干意见》(沪府发〔1999〕17号)执行。
  十四、在农业园区内的外省市投资项目,可按《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发〔1998〕1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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