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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志工管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03 生效日期: 2005-05-0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法消字第0940075175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三日台中市政府府法消字第0940075175号函订定发布发全文9点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遴聘及管理消费者服务中心志工,以提升消费者保护服务品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府消费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得遴聘志工若干人,协助本府推动消费者保护相关业务。前项志工应依志愿服务法第十五条规定服务。

三、本中心志工得互推一人为队长,综理队务,一人至二人为副队长,襄助队长处理队务,队长、副队长任期一年。

四、本中心得不定期公开召募、遴聘具消费者保护常识,并具良好服务态度,且愿意每周至少服务三小时以上者为志工。

五、志工经参加本府举办之特殊训练结业者,得由本中心试用六个月,试用期满并受基础训练结业者,由本中心发给志工护照及志工服务证。

六、本中心志工聘期一年,期满得续聘之。

七、本中心志工为无给职。但本府得依志愿服务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意外保险。

八、本府每年得办理一次志工之奖励,发给奖状或奖品,奖励项目如下:

(一)服务奖:热心服务满一年者以上,且全年出勤缺席未超过三次者。

(二)全勤奖:服务热心,全年出勤未缺席者。

(三)爱心奖:服务满三年且服务时数满300小时以上者。

(四)特别奖:其它特殊事迹足堪奖励者。

九、本中心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并劝告无效者,得予解聘:

(一)未依本中心志工轮值表值勤者。

(二)未确实填写值勤纪录者。

(三)未遵守志愿服务法第十五条志工之义务者。

(四)违背本中心宗旨、破坏本中心荣誉或市府形象者。志工试用期间有前项规定情事之一者,本府得解除其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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