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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49个有色金属矿区作为首批国家规划矿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9-13 生效日期: 1989-09-13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地质矿产部
发布文号: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89)中色计函字第071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首批申请的49个有色金属和石灰岩矿区作为国家规划矿区,其中:铜矿区7个、铝土矿区23个、铅锌矿区13个、锡矿区3个、钨矿区1个、熔剂石灰石矿区2个(详见附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的有关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的,由矿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按照刑法第 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请通知矿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负责规划区的保护工作。在规划区内开办任何矿山企业,要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批准纳入总体规划中。
  有关矿区的单行资料,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另发。
  
附:国家规划矿区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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