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地技[1983]102号
为了在地质工作中迅速、广泛地推广使用国内外的先进技术,促进地质工作的技术进步,提高地质工作的经济效益,现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地质部门具体情况,对地质勘探单位新技术推广计划的编审程序及资金来源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新技术推广,是指将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重要科研成果,推广应用于地质工作,使之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所需进行的工作。包括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以及重大的技术革新、技术改造项目。
二、 推广应用各项新技术,应能明显地提高地质经济效益,缩短地质工作周期,提高地质工作质量,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改善劳动条件。
三、 新技术推广一定要有一个长远设想,朝什么方向发展,达到什么技术水平,采取什么技术政策和装备政策,要通盘考虑,制订出长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作为地质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 新技术推广计划,实行分级管理。重点项目由部负责管理,一般项目由各省局、专业局负责管理。
五、 年度新技术推广计划的编审程序,一般采取“一上两下”的办法。即首先由部科技司牵头,会同有关司局,于年度开始前,提出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的初步方案,经部审定后,下达各省局、专业局及有关单位;各省局、专业局及有关单位根据部下达的初步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新技术推广计划,并纳入地质工作计划(新设备部分同时纳入固定资定更新改造计划);属于部的重点项目报部审批,一般项目由省局审批,报部备案。新技术推广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六、 新技术推广项目的资金来源,按以下资金渠道进行安排: 1.列为国家计划的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国家核给专项资金的,用专项资金进行安排; 2.不属于国家重点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项目,以及新材料、新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列入本单位地质勘探费计划; 3.推广新设备、新仪器,老设备的技术改进,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的,所需资金按费用划分的有关规定,分别用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和地质勘探费等进行安排。 列入地质工作计划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的新技术推广项目,各省局、专业局必须在资金上给予切实保证,以利于新技术的及时推广应用。
七、 为了有利于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部对以下项目进行适当补贴: 1.对提高地质工作经济效益有重要意义的少数新设备、新仪器,省局和基层单位购置有困难的,每年由部集中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给予适当补贴。哪些项目进行补贴,由科技司商同物资局,提出方案,报部审定。 2.对提高地质经济效益有重要意义的少数新材料、新工具,在小批量试生产期间成本较高的,由部集中掌握的生产发展基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3.为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产品,由部组织的现场观摩表演、技术培训、宣传报导等所发生的费用,从部集中掌握的生产发展基金中给予安排。 以上2、3两项需由部生产发展基金补贴的项目,所需资金在各省局、专业局上交部的生产发展基金总额30%的范围内,由科技司进行平衡安排,包干使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4.重大新设备在投产前需要进行野外试验的,应尽量结合野外生产任务进行,不能结合生产任务必须单独进行试验的,其试验费由部给予专项补助。需要补助的项目,由科技司、探矿工程装备工业公司商有关省局提出方案,计划司综合平衡后,列入接受试验单位的地质勘探费计划。
198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