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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8-01 生效日期: 1988-08-01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人字[1988]第46号

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关于改革人事管理体制的指示和1988年2 月国务院办公会议的有关精神,按照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经研究并报部领导同意,现就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人员的管理
  1、部负责管理局级直属单位正处级以上干部, 副处级干部和疗养院行政正职领导干部的任免,须征得人事教育局同意。其他人员均由本单位管理。( 民政学校的干部管理另发文)
  2.凡实行聘任制的单位,应聘人员(不论职务、级别)的一切人事管理工作,均由本单位按聘任办法和聘用合同进行管理。聘用的副处以上领导人员,报部人事教育局备案。
  3.在京的副局级以上离退休人员,原则上由部负责管理。如本人同意,也可由原单位安排管理。

  二、机构、编制的管理
  1.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一律报部人事教育局审核办理。
  2.部负责审批、控制各单位的编制数和领导职数。各单位不得突破规定的数额。

  三、人事档案管理
  在京人员的人事档案,按管理权限进行管理;京外单位,由部管理的干部的档案,由部委托的代管单位管理。其他人员人事档案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管理。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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