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8 生效日期: 2004-11-08
发布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渝地税发[2004]2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征管、流转税工作会议精神,强化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管理,根据国税发[2004]119号和国税发明电[2004]59号文件的规定,按照“明晰流程、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协调运转”的工作思路,结合我市地税工作的实际情况,市局决定进一步明确货物运输业发票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票的审核检查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渝国税发[2004]223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稽核比对中异常票的类型问题 
  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是指稽核结果为重号、缺联、不符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异常票按性质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技术性错误,如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漏传递、错报为失控或作废发票等;二类是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但不需要立案查处;三类是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 
  二、关于审核检查的范围问题 
  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的范围为国家税务总局开始稽核比对以来所有稽核结果为重号、缺联、不符的发票。 
  三、关于牵头部门、管理部门的确认问题 
  牵头部门是指主要负责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市局流转税处和各区县局征管科;管理部门是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所。 
  四、关于对运输业发票稽核比对异常票的处理问题 
  (一)关于对“不符”票的处理 
  开票方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将存根联和抵扣联信息全部下载,由管理部门对存根联电子信息与票面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1.如果经开票方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检查,不需要再由抵扣地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按照本文件的规定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2.如果存根联不存在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可初步定为不符发票。 
  3.如果属于存根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进行修改后两联相符,可定为相符发票;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相符的,可初步定为不符发票。 
  (二)关于对“缺联”票和“重号”票的处理 
  开票方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将抵扣联信息下载,由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检查。 
  1.如果相应存根联不存在,可定为缺联发票。 
  2.如果属于存根联漏采集等技术性错误,进行修改后两联相符,可定为相符发票;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符的,可定为不符发票或重号发票。 
  五、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分工问题 
  (一)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的职责 
  1.管理部门对属于第一、二类问题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并可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2.稽查部门对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发票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查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立案查处,并按税法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的信息传递流程 
  1.总局信息中心将货物运输发票异常票信息放在总局内网(130.9.1.101),市局流转税处下载、解压后,放在FTP上,由各区县局征管科分别下载(货物运输业发票稽核结果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一),先进行清分,再分送到相关管理部门。 
  2.管理部门审核检查后,对属于第三类问题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填写《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见附件二),经主管领导签字后连同相关材料退回征管科,由征管科移交稽查部门。 
  (三)反馈审核检查结果 
  1.管理部门将一、二类问题的审核检查结果反馈给征管科。 
  2.稽查部门将第三类问题的检查结果反馈给征管科,同时将第三类案件单独登记台账,按照稽查台账的要求按季上报市局稽查处。 
  3.跨省协查信息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处理。 
  (四)审核检查情况上报 
  各区县局征管科每月10日前将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反馈的审核检查结果汇总,分别填报《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三)、《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见附件四),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将统计表和书面报告按月上报到市局流转税处。统计表和书面报告以电子文档方式放在市局广域网(FTP//:162.20.1.13)-“流转税处”-“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情况及建议”文件夹。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局要高度重视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及时成立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组。工作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税政科、征管科、检查科(稽查局)负责人为成员,按照统一部署、协调配合的原则,负责整个审核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各项审核检查具体事项。各区县局工作组要将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于11月10日前上报市局。 
  (二)各区县局要加强内部各相关部门以及与国税部门的协作配合,增强工作责任心,严格按照本通知以及渝国税发[2004]223号文件规定的信息传递流程和职责分工,抓好这项工作,加大考核力度。对属于技术性差错的,要督促改进,避免重错;需要补税和处罚的,要及时补缴并处罚;对涉嫌偷骗税的,稽查部门要及时查处。 
  (三)各区县局要努力为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在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的安排上予以保证。要建立和完善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工作的制度,要增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要积极为管理部门相关人员配发税务检查证,对需要下户检查或经检查需要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的,管理部门须提请局领导签发并以税务局的名义下达有关文书,保证管理部门对第一、二类问题审核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总局正在开发、完善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软件,在软件完善、配备前,各区县局可采取网络、软盘、人工等方式传递、清分、分送比对信息和反馈审核检查结果(上报市局的审核检查结果,按本通知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 
  附件: 
  1.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 
  2.货物运输业发票稽核结果文件命名规则 
  3.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4.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一: 
 
 
货物运输业发票稽核结果文件命名规则 
 
  分区县(自治县、市)-省级税务机关代码-月份(格式:yyyymm).RAR解压缩后,地税放置文件: 
  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代码-月份-(格式:yyyymm)CGL-比对相符.TXT 
  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代码-月份-(格式:yyyymm)CGL-比对不符.TXT 
  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代码-月份-(格式:yyyymm)CGL-缺联发票.TXT 
  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代码-月份-(格式:yyyymm)CGL-重号发票.TXT 
 
  附件二: 
 
 
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 
 
  移交日期: 
  企业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问题类型移交理由征管科(稽查局)签收 
  移交部门:移交人:部门领导签字: 
  注:问题类型包括:不符、缺联、重号、失控、属于作废。 
 
  附件三: 
 
 
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单位:份 
  发票类型核查结果重号发票份数缺联发票份数不符发票份数合计 
  本月累计本月累计本月累计本月累计 
  一、录入错误发票 
  二、已申报、电子信息漏采集发票 
  三、已申报、电子信息漏传递发票 
  四、正常发票 
  五、管理部门一般性违规处理发票 
  六、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发票 
  七、其他问题发票 
  合计 
  填报人:审核人: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分别填制,地税机关负责汇总的牵头部门汇总。 
  2、本表适用于货物运输业发票。 
  3、第七栏指附一至六类以外的发票 
 
  附件四: 
 
 
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 
  发票单位:份金额单位:万元 
  栏次不符发票缺联发票重号发票合计 
  一、本期需要审核核查发票总数1 
  二、本期接收发票总份数 
  (一)本地审核检查发票2 
  (二)接收异地审核检查发票3 
  三、上期结转发票情况 
  (一)管理部门未完成4 
  (二)移交稽查查处未完成5 
  (三)移交稽查异地核查未完成6 
  四、本期完成审核检查发票情况 
  (一)管理部门已完成7 
  (二)移交稽查查处已完成8 
  (三)移交稽查异地核查已完成9 
  五、未完成审核检查发票情况 
  (一)管理部门未完成10 
  (二)移交稽查查处未完成11 
  (三)移交稽查异地核查未完成12 
  六、审核检查处理结果 
  (一)无问题发票份数13 
  (二)有问题发票查补税款管理部门发票份数14 
  金额15 
  稽查部门发票份数16 
  金额17 
  滞纳金管理部门发票份数18 
  金额19 
  稽查部门发票份数20 
  金额21 
  罚款管理部门发票份数22 
  金额23 
  稽查部门发票份数24 
  金额25 
  七、本期完成审核检查发票数在本期需要审核核查发票总数中所占比例(%)26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地税机关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分别填制,负责汇总的牵头部门汇总。 
  2、本表适用于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汇总。 
  3、无问题发票是指不需要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发票。 
  4、第1栏=第2栏+第3栏+第4栏+第5栏+第6栏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