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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同意璧山境内国道319线收费站点调整后变更收费主体和明确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4 生效日期: 2004-09-24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渝西片区潼南 铜梁 璧山G319线部分收费站合并撤除后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渝高投发[2003]224号)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70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对有关情况批复如下: 
  一、国道319线璧山县境内西泉至福里树段全长23.95公里,公路技术等级为二级公路。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局以渝价[1998]498号文批准国道319线璧山段正式收费。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2]195号文件规定,你司于2003年8月13日对国道319线璧山段进行了回购,并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272号文件拆除了部分收费站点,现同意变更收费主体和明确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 
  车型摩托车1吨(含)以下货车,1-3吨(含)货车,3-5吨(含)货车,5吨以上货车 
  标准(二、三轮)10座(含)以下客车11-30座(含)客车31-50座(含)客车51座以上客车 
  站名 
  福里树站2元/车次5元/车次7元/车次10元/车次2元/吨次 
  大路支线卡 1元/车次 3元/车次 5元/车次 8元/车次 2元/吨次 
  注: 
  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算,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算,货车以行驶证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272号文的有关规定,同意设置福里树站(2660K+390)和大路支线卡。经过主线站,实行过站式双向收费,出支线卡实行出站验票。经过支线卡,实行进支线卡买票,出主线站按主线站标准验票、补票。对在本线路从事经营的营运车辆应实行月票制度,月票具体优惠比例和办法由你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收费主体: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渝府[2002]195号文和渝府[2004]104号文的有关规定,同意高投司所有回购公路的收费期限从回购之日起收费25年。因此该条公路的收费年限从2003年8月13日起至2028年8月12日止。 
  六、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5人以内。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此复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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