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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助学金标准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2-16 生效日期: 1987-02-16
发布部门: 民政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重庆民政学校:   你校重民校(87)001号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有关助学金制度仍应按原教育部、财政部1977年12月17日下达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和1979年10月24日关于主要副食品销价提高后,对中、小学民办教职工补助费和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助学金等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人民助学金标准系国家教委、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各部门不能自行修改。至于学生中发生的学习、生活的困难,可用人民助学金中的困难补助费等,区别困难程度,予以适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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