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省发改委核定兴国至赣县江口二级公路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9 生效日期: 2005-01-19
发布部门: 江西省发改委
发布文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5]13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兴江线兴国至赣县江口公路收费还贷立项的函》(赣府厅字[2003]147号)文件精神,经调查测算,同意公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核定事项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是通行兴江线公路收费站的车辆,除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以及军队、人民警察部队的自用车(不包括军队所属企业、军队参加地方营运及承担非国防开支工程、承担地方建设工程的车辆)和经省交通厅核准认可的免征车辆外,对其他机动车辆均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1、2吨以下(含2吨)的车辆,10元/车次; 
  2、2吨以上(不含2吨)至9吨的车辆,5元/吨次; 
  3、10吨以上(含10吨)至20吨的车辆,其中9吨部分按5元/吨次基价即45元/车次计收,以上部分按3元/吨次计收; 
  4、20吨以上的车辆按20吨收费; 
  5、摩托车、简易三轮车,3元/车次。 
  三、收费年限 
  根据省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兴江线二级公路收费标准及收费期限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确定兴江线二级公路收费年限暂定19年,即:从2005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如提前完成还贷,则从还清贷款之日停止收费并撤消收费站。如遇政策性调整,上述收费站收费年限确需顺延,须提前6个月专题上报省政府批准,并相应对执行年限的收费和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四、票据管理 
  收费站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上缴赣州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省财政厅委托省稽查征费局负责收费票证的核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有关单位接本通知后,请到赣州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收费。并接受价格、财政、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