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评标委员会工作章程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2-26 生效日期: 1997-02-2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招标公司
  为保证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机电产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际招标的公正性、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管理的通知》(国发(1990)64号),决定成立国家评标委员会。现将《国家评标委员会工作章程》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评标委员会工作章程
  为严格国家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评委会)的工作程序,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工作章程。
  一、组成单位
  国家评委会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相关制造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和不同的产品分别组成,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参加。其中,国家计委主要是参与招标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二、工作职责
  国家评委会负责国际招标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审议初评报告,协调解决招标过程中的问题,裁定评标成果,保证招标、评标和授标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原则。

  三、工作原则
  国家评委会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不得借工作之便谋求部门、集体或个人利益。
  国家评委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贷款机构的规定开展工作,同时遵守国际招标惯例和招标文件条款。

  四、工作程序
  国家评委会各成员单位,在收到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报送的初评报告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若无重大分歧意见且多数评委单位同意初评报告,可不召开国家评委会会议;否则,应在其后一周内召开会议审议初评报告。
  国家评委会成员存在意见分歧时,首先在听取专家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将通过无记名投票,按多数成员意见决定。
  国家评委会的审议结果是评标最终结论,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书面通知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

  五、工作纪律
  国家评委会成员须遵守评标纪律和工作原则,对评标过程严格保密。招标方或投标方对评委成员提出的意见、陈述,均应是书面的并发给每一位成员。对违反工作纪律,泄露评标情况,干扰国家评委会正常工作的人员,派出单位应予以撤换,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