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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价格管理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4 生效日期: 2004-12-24
发布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府办函[2004]2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元旦、春节将至,为保持我市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要高度重视“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的重要意义,把确保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之一,切实抓紧抓好。 
  二、凡是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严格按规定执行。特别是与人民群众“两节”期间生活关系密切的铁路、公路客运、成品油、管道燃气、公用电话、公园(实行政府定价部分)、医疗服务、药品等价格,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严禁一切越权定价或擅自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两节”期间,即从2004年12月20日起至2005年3月底止,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局核定。 
  三、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公园),必须严格按市物价局《关于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东价〔2002〕72号)及《关于调整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优惠办法问题的通知》(东价[2004]139号)的有关规定,门票及停车收费不得突破规定标准。 
  四、春节期间公路客运运价只能在省物价部门规定的上浮幅度内浮动,不得突破;市核心城区城巴、旅游观光巴士、出租小汽车、镇内公共汽车、过江轮渡的运价属政府定价管理,“两节”期间必须按市物价局规定价格执行,不得上浮。各停车场(点)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必须按《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2年市政府令第60号)和市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旅游、宾馆、餐饮、娱乐、美发美容等行业,必须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具体服务项目和价格,接受消费者监督。 
  六、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证市场供应,同时,要密切关注人民生活必需品及重要生产农料的价格走势及市场供求情况,一旦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物价局报告。 
  七、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市物价局要在“两节”期间加强物价检查力度,重点对农业生产资料、成品油、粮油和肉禽蛋等主要副食品、春运公路客运票价、公共交通、燃气、旅游、公园景点等的价格检查,严厉打击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并对典型违法案件予以曝光。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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